刑事拘留時間怎么算(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刑期如何計算
刑事拘留期限的計算方式如下:
1、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2、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過七日;
3、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拘留的時間為三十七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計算
刑事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進行逮捕的,應該在拘留之后的三天之內,提請人民檢察院的審查批準。在特殊的情況之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為一天到四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是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到三十天。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應當在48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但如果案件屬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或者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則不通知家屬,待有礙偵查消失的情形后再通知其家屬。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有以下方法:1、找當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知曉以下內容: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為人準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如果是行政拘留,必須通知被處罰人家屬。但是以下幾種情況在拘留后不通知家屬: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沒有家屬的;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時間怎么計算
刑事拘留的時間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次日起開始計算,截止日期是期限屆滿之日,不得超期羈押,國家嚴格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濕度。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限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期滿日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到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拘留的起止日期為多久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拘留期限,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人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期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30天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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