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個經典民事訴訟法案例(民事訴訟法典型案例)
有關民事訴訟法的案例
張某系一農戶,娶妻劉某,生了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張某以務農為生計,用自己的收入蓋了十六間磚房并依法辦理了相關房產手續,該十六間房產都在張某的名下。后來兒女都長大,大兒子結婚后兩年生了一個兒子,小兒子沒有結婚,兩個兒子和張某夫婦住在一起。女兒結婚后生了一兒一女兩個兒子,女兒住在其丈夫家中。
1990 年春天,為了進城購買春耕的種子和化肥,張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輛客貨車和大兒子小兒子一起進城,當時化肥和種子都比較緊缺,因此在進城之前,張某寫信給他經常采購化肥和種子的何某,信中稱張某決定購買若干化肥和種子,要求何某為他保留該批貨物,因為以往在化肥和中子緊缺的情況下張某都是通過寫信的方式向何某訂貨的,因此未等到何某的回函張某就帶著兩個兒子進程采購貨物了。但是途中因為張某駕車不慎并且山路濕滑該客貨車不幸翻落,被人發現時,張某和兩個兒子都已經死亡,該客貨車也已經完全報廢。后來經過了解,李某的該客貨車在當年并未依照規定進行年檢和保險。
事故發生后,張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辦理完張某和兩個兒子的后事之后,劉某決定將家產予以分配,劉某認為,該十六間房產是其丈夫的,因此都應該歸她所有,她同意將其中的一間房產借給大兒媳婦和孫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兒媳婦再嫁就要把這間房子騰出來,而對于女兒,她認為女兒已經嫁人了是“潑出去的水”沒有資格再回娘家分財產。女兒對此很不滿意,向劉某提出要求繼承張某的房產,雙方協商未果,女兒向劉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定她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此時,同村的李某找到劉某要求劉某賠償其客貨車的損失,劉某答復他車是張某損壞的,“現在人都死了,還有什么可賠的”,拒絕賠償,于是李某也向劉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劉某賠償其客貨車的損失。過了一段時間,城里的何某來信詢問張某何時進城購買化肥和種子,但是劉某并未予以答復,后來何某親自來找劉某,劉某告知其張某已經死亡,現在不需要這批化肥和種子了,但是何某堅持要求劉某支付該化肥和種子的費用并提貨,因為何某為了給張某留著這批貨,在當時化肥和種子很緊缺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賣出該批貨,現在購買的時節已經過了如果劉某不購買該批貨物,該批貨物將無法出售。但是劉某認為,貨物是張某訂購的,現在張某已經死亡她不應該承擔責任,而且當時張某給何某寫信表示需要這批貨物時何某也沒有給明確的答復,她當然可以不再購買。幾經反復,何某的這批化肥和種子終于還是沒有賣出去,造成了何某的損失,何某于是也向劉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該化肥和種子的貨款。
當地人民法院在接到這三份起訴狀之后,認為被告是同一個人,因此可以將這三個案件合并審理,于是法院以傳票的形式通知三個案件的當事人同時參加訴訟。以法官蔡某組成的合議庭一審對三個案件進行了合并審理,對于張某女兒的訴求,合議庭認為男女平等,張某的女兒也有合法的繼承權,張某的遺產由劉某和張某的女兒共同繼承,一人一半,因此判決劉某將八間房產交付張某的女兒作為她合法繼承的遺產,另外八間歸劉某所有;對于李某的訴求,合議庭認為李某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車輛年檢和保險手續,本身存在過錯,但是張某確實毀壞了李某的車輛,考慮到張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張某和劉某的生活使用,因此劉某作為張某的妻子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劉某從其繼承的遺產中賠償李某車損的一半,價值按照李某購車時的車價和相關費用的總數計算;對于何某的訴求,合議庭認為張某寫信要求何某保留貨物,但是何某并沒有及時答復,雙方并沒有成立合同關系,因此何某的損失劉某不應賠償。
本案是一個關于繼承和合同關系的案例,對于本案的分析,還是要先理順其中存在的法律關系,再對各個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從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此為基礎來評價當地人民法院的判決。
一、張某死亡之后其遺產繼承的法律關系,這里主要是哪些財產是張某的遺產,哪些人有繼承權,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多少。
(一)確定張某的遺產范圍,即哪些財產是張某的遺產。根據案例所述,該十六間房產均在張某名下,但是這樣并不意味著該十六間房產均歸張某所有,雖然在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上并沒有標明劉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了下列財產之外均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币虼耍撌g房產中有八間房產因張某和劉某的夫妻關系應屬于劉某所有,其他的八間房產應當作為張某的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
(二),應當確定哪些人對張某的遺產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而且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同時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劉某和張某的女兒肯定應當有繼承權。但是,由于張某的兩個兒子和張某一同死亡而且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那么他們之間的遺產繼承關系如何確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本案中因為無法確認張某和兩個兒子的死亡順序,根據上述規定應當推定張某先死亡。因此,本案中張某的財產應當有如下繼承人:劉某、張某的兩個兒子和張某的女兒。
(三),在確定了張某遺產范圍和有權繼承人之后應當確定該遺產如何分配。張某的遺產為八間房產,由劉某、張某的兩個兒子和張某的女兒平均分配,各得二間。由于張某的兩個兒子也已經死亡,張某大兒子的遺產應當首先分出一半即一間房產作為夫妻財產歸張某大兒子的妻子所有(理由如前所述),另一間房產由張某大兒子的妻子、張某大兒子的兒子和劉某平均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币虼藙⒛掣嬖V大兒媳婦如果再婚就騰出房產的要求顯屬違法。張某二兒子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當由劉某繼承。因此,僅就遺產繼承考慮,張某的遺產繼承完畢后,劉某應當取得十二間房產的所有權;張某的大兒媳婦應當取得一間房產的所有權;張某的孫子應當與其母和劉某共同所有一間房產;張某的女兒分得兩間房產。
二、張某對李某客貨車毀損的責任以及賠償的問題。
張某向李某借客貨車并造成該車輛全損,張某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張某死亡,因此根據繼承法應當由張某的繼承人從張某的遺產中先行支付該賠償款。根據當地法院的判決,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探討一下:
(一),李某只起訴劉某請求賠償法院應否認可。造成李某車輛毀損的責任人是張某,由于張某的死亡,才導致李某起訴張某的繼承人從張某的遺產中支付該筆賠償款,賠付的最終責任財產仍然是張某的財產,張某的繼承人在李某車輛毀損這一事件上并無過錯,只是基于繼承關系和繼承財產的處分才成為本案的被告,或者說張某的繼承人是因為繼承關系而成為張某的代理人參與關于可能對張某財產加以處分的司法程序。而本案中,劉某、張某的女兒都是張某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李某對車損賠付提起的訴訟,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加張某的女兒為共同被告。而對于張某的大兒媳婦和張某的孫子,他們雖然實際上因為張某死亡基于繼承關系取得了張某的財產,但由于本案中他們對于張某的財產并沒有直接的繼承權利,而是基于他們和張某大兒子的婚姻關系和對張某大兒子的繼承關系取得的,因此張某的大兒媳婦和孫子不應當列為李某訴訟的共同被告。
(二),李某未對車輛進行年檢和保險的過錯是否可以作為張某的繼承人減免賠付責任的適法理由。筆者認為,李某未對車輛進行年檢和保險確實違反了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但這是李某和當地車輛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關系的過錯,該過錯并沒有影響李某和張某之間出借和賠償的民事關系,法院在審理張某是否應當在雙方租借關系中對可歸則于張某的原因導致的車輛毀壞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民事案件中,不應當將李某在行政管理關系中的過錯作為張某減免民事賠付責任的適法理由。因此,張某的繼承人應當以張某的遺產為限對李某的車輛毀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賠償金額的確定標準問題。法院判決中的賠付標準是以李某購買車輛時的價款和辦理車輛牌照手續的相關費用的總和來計算,本案中所述李某未對其車輛進行年檢和保險,應當認定這輛客貨車至少已經使用一年以上,作為一種可磨損的消耗品,車輛價值在其使用之后應當有相應的貶損,法院應當考慮已經使用的車輛價值的折舊問題,以該車輛的價值和辦理手續的相關費用減除成本折舊之后計算張某應當賠付的款項。如果原被告一方或者雙方對價值確定存在爭議,還應當由法律認可的機構對該車輛當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
三、張某向何某致函的法律關系。張某向何某致函要求何某為其預留春耕的化肥和種子,這一行為應當屬于要約。何某確實在當時化肥和種子都很緊缺的情況下為了照顧老客戶為張某預留了這些物品,但是并沒有以合同法上一般的承諾方式??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何某提起訴訟的關鍵問題即是何某的行為是否為有效的承諾,張某遭遇不幸之后,劉某在何某的催促之下告知其張某要求何某預留的貨物不再需要是否為有效的要約撤銷,張某和何某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
(一),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庇捎趶埬澈秃文呈浅D甑馁Q易伙伴,彼此之間有一定的交易習慣和交易默契,因此何某有理由相信該要約的有效性并且根據雙方一貫的交易習慣只要預留該批貨物張某就會按期采購,而且根據張某的指示何某不需要通知張某,只要將相應數量的化肥和中子準備好等待張某前來購買就可以了,雖然這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但是也確實符合張某要約(信函)中的明確指示,所以對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所述的“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中的“行為”我們當然也可以認定為包括不作為的方式。
(二),根據合同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要約撤銷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如下情況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比缟纤?,雖然何某并沒有發出承諾通知,但是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以及張某在要約中的指示,何某實際上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雖然是不作為方式,但是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何某完全可以將該批貨物出售而不至積壓受損,因此劉某的撤銷要約的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張某與何某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且有效,張某的意外不幸不能作為何某損失的免責事由,何某的損失應當從張某的遺產中先行支付。
四、法院對上述三個案件的審理。
(一),法院合并審理上述三個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 2 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可見,合并審理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三個案件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張某的遺產,雖然他們對該訴訟標的的訴求即他們對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并不一致,但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也認可了這種共同訴訟的合法性,但是三個案件的被告是同一人并不能成為合并審理的適法理由,因此該法院合并合理三個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法院合并審理這三個案件并沒有經過三個案件的當事人同意應屬程序違法,因此該法院合并審理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法院對于張某女兒的繼承權的確認和繼承份額的確認損害了張某大兒媳婦和孫子的權利。關于張某女兒的繼承份額在前面已經闡述了,法院認定的份額有誤。此處要探討的是法院的這一判決是否損害了張某大兒媳婦和孫子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張某大兒媳婦和孫子應當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他們沒有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他們參加訴訟,即使他們沒有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判決分割張某遺產時,也應當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確定他們的繼承份額,而不應當因為他們沒有參加訴訟而剝奪了他們的繼承權利。
關于該法院判決的其他不當之處在前面的分析中已有詳述,此不贅言。
民事訴訟法案例
1、劉某在本案中不是當事人?!逗贤ā返?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北景钢胁少弳T劉某的行為就屬于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形成的法律關系是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因此,當事人應當是貿易公司和服裝廠。至于劉某,可以作為證人。在貿易公司承擔合同義務后,因劉某的行為給貿易公司造成損失,貿易公司可以依據劉某的侵權行為另行起訴。起訴依據是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
2、當事人自愿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詳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有關規定“86.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87.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笨梢?,和解協議得以履行的,執行程序將不會再啟動。
3、合法。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也不具有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主要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明確規定的“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仍然適用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痹斠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66、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薄?67、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

民事訴訟法的應用案例有哪些
案例
1.
公開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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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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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訴狀中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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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乙原是其營銷部經理
,
被丙公司高薪挖去
,
在丙公司負責市場推
銷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
將甲公司的銷售與
進貨渠道幾乎全部提供給了丙公司
,
甲公司因而損失嚴重
,
請求乙和
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申請不公開審理,保護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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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開審理的要求?
[
答案與分析
]
公開審判是審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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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
理民事案件一般應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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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選期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
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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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群眾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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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采訪和報道。但是涉及國家秘
密或隱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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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公開審理。此外法律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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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或涉及
商業秘密的案件
,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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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公開審理。本案
中甲公司的銷售及進貨渠道
,
對甲公司的經營有重大關系
,
一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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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使其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甲公司認為案件涉及商業秘密
,
申請不公開審理是合情合理的
,
也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
,
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同意原告不公開審理的
要求。
民事訴訟案例
1、不可以主持調解。因為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謝大柱應當根據二審的裁判強制執行。
2、有效?!睹袷略V訟法》第211條第1款:“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痹趫绦兄须p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馬天星有權申請恢復執行。E市K區法院受理馬天星的申請是正確的,但其裁定執行和解協議是錯誤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不具備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4、不可以。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吳小明的行為發生在執行終結后,此時民事訴訟程序已終結。
本題為1998年律考試卷四第4題,你可自行參考原題。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劉春紅與楊文玲系鄰居,劉未選上街道代表,懷疑是楊說了壞話,便伺機報復。1994年5月12日,馬玉蘭帶領兒子李剛、兒媳趙華闖入楊家,毆打楊文玲,致使楊多處受傷。楊之子孫洪飛下班回家與劉家三人相遇,劉家三人又將孫洪飛打傷。楊文玲丈夫孫學貴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春紅賠償其妻的醫藥費。在起訴中,對兒子被打傷的問題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調查中發現孫洪飛也被打傷,于是將孫洪飛追加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
原告。
問:(1)該案在訴訟中有無錯誤?說明理由。
(2)劉春紅的兒子李剛、兒媳趙華在本案訴訟中處于何種訴訟地位?為什么?
分析:1、孫學貴以原告身份起訴是錯誤的,因為起訴的人必須是與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但孫學貴本人并未遭毆打,與劉家三人不存在損害賠償關系,直接遭受
毆打的楊文玲才是符合條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將孫洪飛追加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原告也是錯誤的,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與他人爭論的訴訟標的是共同
的,而孫洪飛和楊文玲是分別遭到劉家三人的毆打,孫洪飛和楊文玲之間形成的損害事實也是兩次毆打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孫洪飛和楊文玲對劉家請求損害賠償也
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聯系,只是屬于同一種類的訴訟。
2、李剛、趙華在本案中屬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被告。他們與其母的加害行為對損害后果產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為,因而對加害的結果負連帶責任,由此產生的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2、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國,臨行前將自己所屬房屋兩間交領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間可以出租但不可出賣。3年過后,尹某也未回國,王某要
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將該兩間房屋出租給張某并其代管,并向張某表明該房產權屬尹某,不可出賣。1992年,張某未經王某同意,將房屋賣給李某。因過戶手續
無法辦理,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交房并辦理過戶手續。訴訟中尹謀回國,得知張某和李某之間正在對自己所屬房屋進行訴訟,即向法院提出房屋產權歸自己
的主張。
問:(1)尹某在訴訟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應否通知王某參加訴訟?王某如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
分析:1、尹某應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參加到張某和李某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張,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張,而是將本訴中的張某和李某都作為被告,提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獨立請求。
2、法院應通知王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王某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雖對房產無獨立請求權,但假如尹某敗訴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責任。所以他應依附于參加之撤離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張,以維護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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