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歷程(中國民法典制定歷程)
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組織起草民法的工作。據介紹,前兩次由于當時黨和國家工作重心和指導方針方面的原因而停止。
1979年第三次啟動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改革開放剛開始進行,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成熟,因此確定了先制定民事單行法的方針。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進行了初次審議,由于各方面認識不盡一致,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先后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對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民法通則既規定了一些民法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也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等具體內容,可以說是一部“小民法典”。
擴展資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回應指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纂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整理;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民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規范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個民事主體都密切相關。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構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國民法典的歷史根基是什么?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對于即將頒布的民法典的評價。而為了等來民法典,無數法律人曾為之思考與奮斗。而這部民法典相較以前,對民事法律做了哪些變動與刪減,文末更有全面解讀的文件。
王利明教授暢談出臺民法典的意義
我國現行民法領域最基本法律規范是《民法總則》。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列入了調整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作為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7年3月15日審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1、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即將問世
每個人的每項權利,在每時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護,出臺民法典標志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編,以此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創下新中國立法史的新紀錄!
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在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與保護是貫穿始終的立法精神如強化對他人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宣誓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規定成年監護制度,增設專章規定居住權,以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等。此外民法典草案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
2、各編內容
各編有各編的特色,與以往民法總則時代相比起來,變化可謂一目了然: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規定。
——對居住權制度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居住權制度:“父母作為監護人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離婚無房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對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權。”居住權設置目的是實現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14章規定居住權的意定性,并沒有涵蓋并照顧到社會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體的居住權,因為這些主體的弱勢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進行合同約定;法定居住權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構建和諧社會,共創文明未來的大趨勢下,法定居住權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夠保護廣大婦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利益,有利于創造和諧的家庭關系。
——對流押、流質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草案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03、合同編(463-988):占據民法典半壁江山
——“禁止高利放貸”擬入法:對于高利放貸問題,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強硬回應。此前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將這一款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具體有三個改動:
001、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002、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003、完善同一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04、人格權編(989-1039):人格權獨立成編
在小編還讀書時候,人格權是否需要獨立成編就已經成為學術界激烈爭論的焦點,幾年過去這一問題最終塵埃落定。
王勝明委員認為,民法典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符合民法對人身權和財產權并重的發展方向。左中一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具體體現。李巍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民法典體系的一大創新,體現了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的中國特色。
——預防職場性騷擾問題的立法有了最新進展。此前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為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民法典草案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隨著近期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規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墻”,必須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
——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的內容。相關條款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05、婚姻家庭編(1040-1118)
——進一步明確近親屬范圍。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一規定。對此,民法典草案采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對此,民法典草案刪去這一規定。
——明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為更好解決“是否婚前如實告知患病情況”的認定困難問題,民法典草案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孟強表示,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更多是對結婚登記的要件形式進行審查,而婚姻登記機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職權對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隱瞞重大疾病等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所以這項職權交由法院來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06、繼承編(1119-1163)
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便于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07、侵權責任編(1164-1258)
——自甘風險。《民法典(草案)》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損害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私力救濟。《民法典(草案)》第1177條作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適用不當的問題,因此必須對私力救濟嚴格限制。
——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作出了規定,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將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此處將“建筑物管理人”責任主體明確。
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過程可謂艱難!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并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總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2014年11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從做法上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總則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出來,預期6月份能夠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16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表示,由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交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在回應記者關于2020年立法規劃提問時,岳仲明再次表示,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民法典草案將提請2020年3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成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鑒于發生新冠肺炎重大疫情,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適當推遲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具體開會時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決定。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秩指出;“民法典的編纂對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來說是一件大事。單從立法技術角度講,就算是以成文法為法律傳統的國家,也未必就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如果一個國家決定要編纂民法典,其實是給自己出了一道測試題,它要檢驗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要檢驗民商事審判的水準,要檢驗法學尤其是民法學研究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來講也是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軟實力的一次檢驗。在這次檢驗中,究竟能夠交上一份什么樣的答卷,影響是相當深遠的。”
讓我們拭目以待,期盼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的正式出臺!

我國民法典的頒布歷程
法律分析: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國民法典頒布歷程
中國民法典頒布歷程?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于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該法頒布,被學者稱為“準法典” ,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鑒于當時國情和緊迫形勢出臺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統的調整我國民事關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權宜之計的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國歷史上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中華民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以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法制編制法為主干的六法體系的形成,標志著當時中國在西方先進法文化和移植與法律資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標志著以近代法律理論為指導、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國的成長與確立。開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中華民國民法》十分強調對社會公益的保護,它以社會本位主義為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將對社會公益的保護貫徹到了法典的每一個角落。
⑴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原則。⑵對所有權進行限制⑶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⑷無過失責任的引入⑸酌情減免義務人的責任。5、強調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應用
《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和體現出來的平等,不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雇傭人與受雇人的平等、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權人與佃權人之間的平等,內容非常廣泛。同時,在重視形式平等的基礎上,更致力于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尤其體現在對弱者的特別扶助,使其在社會上與強者處于平等地位。
中國民法典發展歷史。
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
新中國成立以后到改革開放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兩度進行民法典的起草。
一次開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計525條,包括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編,主要參考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
另一次開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試擬稿,計262條,包括總則、所有權和財產流轉三編。不過這兩次民法典的起草,由于各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
改革開放以后,新中國歷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開帷幕。197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民法起草小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編,43章,465條。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2003年以來,又先后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
2015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啟動。此次民法典的編纂分兩步進行:第一步,起草《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于2017年3月15日審議通過,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民法典的編纂邁出關鍵的第一步。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民法典編纂邁出了第二步。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7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個條文。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對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可謂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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