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人身關系還是財產關系(侵權是人身關系還是財產關系的)
民事侵權是指哪些侵犯權利的行為
民事侵權是侵犯其他民事主體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侵權關系是財產關系嗎?
民事侵權關系是財產關系嗎? 民事侵權關系,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監護權 、所有權、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 專用權、發現權、股權、 繼承權 等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關系,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民事案件一般都是侵權糾紛,在侵權中涉及了財產關系:比如給付、 繼承 、財產處分、合同 債權債務 等等,就是涉及到財產關系了。 民事 侵權行為 要承擔什么后果 (一)侵權行為 民事責任 的方式 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對侵權人采取的懲戒措施。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即全部賠償,它要求侵害人對于其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全部賠償。 2、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a、賠償的數額應相當于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 b、應充分考慮侵害人與受害人雙方對于造成損失的過錯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 1、財產損害的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侵占、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財產的,具備返還或者是恢復原狀條件的,首先應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否則,應折價賠償,這是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的賠償。如果侵犯財產給受害人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即可得利益的損失,侵害人也應當賠償損失,這是間接損失的賠償。 2、 知識產權 損害的賠償 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除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外,如果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賠償范圍應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確定,但必須根據知識產權的侵權特點確定。例如我國《 商標法 》第39條規定的, 侵犯商標權 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3、人身權受侵害的賠償 身體受侵害根據受害人受傷害的程度可分為三種情況:即一般傷害、致人殘廢、致人死亡。各種情況的賠償范圍是不同的。 (1)一般傷害,是指沒有造成受害人殘廢、死亡的身體傷害,經過治療可以使身體復原。《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應包括:第一,醫藥治療費,第二, 護理費 ,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 工資 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 臨時工 的工資標準為限。第三,誤工費。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 法醫鑒定 等認定。 (2)致人殘廢的。對于因傷害致殘的賠償,除包括一般傷害應賠償的費用外,還包括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用,補助標準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同時,如果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的,依靠受害人實際 扶養 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也應當由侵害人予以賠償。 (3)致人死亡的賠償范圍,除上述(1)、(2)所述賠償范圍外,還包括死者的 喪葬費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民事侵權行為不僅僅指侵害他人財產,還包括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人身權益等。在發現有人侵權時可要求對方撤銷侵權行為,造成財產損失了,或名譽損失、人身傷害了,可讓對方支付賠償費,但如果他人并非故意侵權,情況又當別論。
侵權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法律糾紛
侵權一般是民事糾紛。侵權是指侵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間發生的人身和財產糾紛。所以,一般情況下侵權是民事糾紛,但若屬于非平等主體間發生的侵權就不屬于民事糾紛,例如行政機關利用職權的造成的侵權,就不屬于民事糾紛而屬于行政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什么是侵權
侵權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舉些例子,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1、法律面前一切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權、出版權、集會權、結社權、游行權和示威權;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投訴、起訴、舉報和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科研、文藝創作等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歸僑和家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國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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