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的區別(自首和坦白的區別在于)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是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于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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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區別
自首和坦白的區別: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為。 (一)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2、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 (二)兩者異同之處 1、相同在于:行為人在犯罪之后坦白向司法機關交代所犯罪行的行為。 2、兩者區別在于三點:(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坦白是被動歸案,主觀意志上想逃離司法機關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關押 (2)人身危險性不同 自首體現了犯罪人的一種悔意、希望得到矯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國家的懲罰: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實,若是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審訊,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性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量的從寬量刑情節。就是說,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有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遇到坦白情節,還得是其罪行大小、認罪態度等酌量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較大的裁判權,同時也是較為難處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和自首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那么,有什么區別呢?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他們的區別首先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和“坦白”的異同之處是什么?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那么,有什么區別呢?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他們的區別首先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自首和坦白均屬于犯罪人犯罪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的范疇。它們是兩種不同的現象,又存在著許多聯系。坦白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內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說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中的坦白,即是指廣義的坦白。
廣義的坦白和自首是屬概念和種概念的關系。狹義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內,二者是各有自己質的規定性的兩種現象。刑法理論上所談的自首與坦白的關系,即是指自首與狹義的坦白的關系。狹義的坦白與自首之間里一種并列關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對獨立。
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的本質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的行為。就犯罪分子被動歸案的類型來看有三種:一是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歸案;二是被司法機關傳喚而到案;三是被群眾扭送歸案。
自首和坦白的區別就在于:
1、歸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而來,坦白的犯罪人則是被動歸案而來;
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發覺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發覺的罪行,但如果是歸案以后的自首,則交代的必須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則只限于已被發覺、被指控的罪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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