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證處公證需要帶什么(去公證處公證需要帶什么證件)
去公證處公證需要帶什么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中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若公正內容為財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公證法》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財產公證書
公證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目前,我國的婚姻財產公證主要分為:婚前和婚后兩種。
進行財產公證的時,需要的手續和步驟為:
1、需提前準備相關的公證材料。一般包含個人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人士還需要攜帶結婚證;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例如房產證,如果還沒有拿到房產證的,可以攜帶購房合同及付款的發票憑證等資料;雙方提前擬定好的財產協議書;
2、攜帶準備好的證明材料,申請人雙方必須共同親自至公證處提出公證的申請,并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在公證申請被公證部門確認受理之后,公證人員會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是否合法;在確認合法之后,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或婚后的財產協議書上簽名確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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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公證處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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