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中國法律文書網判決書)
我國的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統(tǒng)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兩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統(tǒng)稱,告早如刑法、民法、訴訟襪掘雀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普通法律是散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統(tǒng)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區(qū)別:制定法律的機關不同: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制定的機關不同,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痉煽梢杂扇珖舜笮薷?,也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律,必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且不得與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只能作部分修改,且不能修改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拓展資料:中國法律有多少種?
我國三大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法的制定都是以憲法為基礎憲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其他基本法之間效力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國法律的七大分類
中國法律按部門法共分為七大類,包括《敗高春中華人民共和國察耐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部門法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一國現存全部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部門法的劃分主念困要是依據兩個標準,一個是調整對象,一個是調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標準,后者是輔助標準。劃分部門法應考慮的主要原則有合目的性原則 、講求效率原則 、適當平衡原則 、相對穩(wěn)定原則。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wěn)定、各項事業(yè)蓬勃發(fā)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wèi)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被統(tǒng)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guī)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qū)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它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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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法律有哪些?
1.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等
3、民商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4、社會法則
《中華饑腔人民共和國正磨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
5、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
6、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等
7、行政規(guī)章
《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舉肢斗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等
中國法律的發(fā)展歷史
1.我國法律發(fā)展史
以公元前21世紀夏王朝的建立為起點,中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余年,枯信其總體的發(fā)展脈絡、相互間淵源繼承關系是異常清晰的。
不過,四千多年間,朝代不肆敗棚斷更替,政權屢經變更。所以從宏觀上觀察,各個時期法制的內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發(fā)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準來劃分,中國法制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制、戰(zhàn)國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現代法制三個大的部分。一、中國早期法制(奴隸制法制時代)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tài),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約五百年時間。
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jiān)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fā)展。商取代夏以后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
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存續(xù)的五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tǒng)的統(tǒng)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tǒng)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fā)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qū)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后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一。
春秋時期處于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zhàn)。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布于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
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二、戰(zhàn)國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時代)戰(zhàn)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戰(zhàn)國以后至鴉片戰(zhàn)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干余年的法制歷史。
自春秋以后,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tài),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tài)。在從戰(zhàn)國到清代后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guī)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傳統(tǒng)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fā)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制發(fā)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制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fā)展階段:1.戰(zhàn)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zhàn)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時代的后半期。
而社會變革裂則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zhàn)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于“立”。
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戰(zhàn)國初年魏國李悝(音虧)制定的《法經》,就是戰(zhàn)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另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一時期內成熟并在政治舞臺上發(fā)揮廣泛的影響。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統(tǒng)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后幾千年中國傳統(tǒng)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zhàn)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后,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于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在兩漢(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fā)展。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也就是說,漢代法律體制,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后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
2.我國法律發(fā)展史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1、律發(fā)展到一定程度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1、先秦時期2、秦漢至清末3、清末至中華民國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一、先秦時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王權神授、發(fā)有天定。
該階段的法律思想目的主要在于宣揚君王及其所頒布的法律的神圣性,借之調和奴隸主統(tǒng)治階級和奴隸之間的矛盾并鎮(zhèn)壓奴隸的反抗,以維護奴隸社會的等級秩序和高壓統(tǒng)治。(人們認識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都還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會出現系統(tǒng)的法學理論知識)2、春秋戰(zhàn)國時期 儒道墨法 儒“禮治” 至漢武帝時 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引禮入法”“禮法合一”,儒家思想真是被確立為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礎。
3、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發(fā)道,道法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倡導的是法律虛無主義,對調控社會的禮法保佑消極態(tài)度。4、墨家主要代表了社會中有知識的中下層民眾的政治和法律觀念。
“兼相愛,交相利”“功之以賞益,威之以刑罰”。追求一種大同世界的理想國家,表達了對人人互愛互利和消滅戰(zhàn)爭的理想社會追求,當支持誅殺暴君的行為和以制止暴虐為目的的戰(zhàn)爭。
5、法家:法是國家的規(guī)矩、準繩,是一種普遍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該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向社會大眾公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并借助國家暴力工具保障其實施。法家法治思想從根本上說是維護君權的工具呃,洞開、嚴苛的法律知識君王駕馭百姓的“刑賞二柄”。
二、從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學為主干·從公元前211年到19世紀中葉,兩千多年歷史中,中國法學走過了一個以儒家學說為主導,融合法家道家等諸多學說的發(fā)展過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統(tǒng),典型表現在儒家化的律學的興起與發(fā)展。秦代開始法學領域出現律學。
它是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學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釋的法學。律學濫觴于秦,發(fā)展于兩漢,昌盛于魏晉,至唐達到巔峰,唐以后逐漸衰落。
三、近代中國法學發(fā)展概述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的法學發(fā)展概第三節(jié) 馬克思主義法學歷史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chuàng)立二、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心貢獻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中國化中編 法律基本知識法律的本質 狹義方面 人定法: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階層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通過規(guī)定權利、義務,設定權利、職責以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特殊行為規(guī)范。一法律是國家意識的一種表現形式二法律體現為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和意志,同時也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三法律所體現的意志歸根結底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律特征一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guī)范的一般特征(一) 法律的規(guī)范性 指法律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而具有的,規(guī)定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的屬性。
(二) 法律的概括性 指法律的對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類的人和事,而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個人和事法律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而不僅適用一次。二法律區(qū)別于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基本特征(一) 法律具有國家意志,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二) 法律以權利、義務、權力、職責為主要內容(三) 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四) 法律的可述性 它是司法機關實現其司法職責、保證司法公正的基本依據和準繩 第四節(jié) 法律作用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一) 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對人們的行為起到普遍的指導作用。
(二) 法律的評價作用 法律作為一種評價尺度,能夠對人的行為的法律意義進行評價(三) 法律的預測作用 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范預測人們相互之間將會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法律后果。(四) 法律的強制作用 法律能夠運用國家強制力對違法者施以強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順利實現(五) 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不僅是社會的行為規(guī)范,也確立了最低的社會道德標準和是非觀念,它可以通過它的傳播和實施進入人人的心靈,矯正人的行為。
法律的社會作用(一) 分配社會利益 通過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來確認利益主體、利益內容、利益數量和范圍等內容,以各種法律規(guī)范來指導現實生活中的利益分配。(二) 解決社會糾紛 國家通過法律調整社會利益,確立權利義務;通過司法裁判活動,使違法者受到懲罰或承擔責任,使社會糾紛得以平息。
(三) 實施社會管理 體現在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中 內容上遍及社會各個領域,如經濟、文化、交通、人口、教育、衛(wèi)生、環(huán)保等多方面領域。
3.中國企業(yè)法律法規(guī)的發(fā)展歷史
中國公司法的百年發(fā)展歷程大致可分為清末(1904-1914年)、中華民國時期(1912-1949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1949-2004年)三個階段。
其中,中華民國時期又可分為北京國民 *** 時期(1912-1927年)和南京國民 *** 時期(1928-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又可分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一、清末(1904-1911年) (一)《公司律》的出臺 清 *** 于1904年1月21日(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準頒行了《欽定大清商律?公司律》。
此外,清 *** 還制訂了《獎勵華商公司章程》、《獎給商勛章程》(商部奏定)《公司注冊試辦章程》等相關法規(guī)。 《公司律》共分十一節(jié),共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節(jié),公司分類及創(chuàng)辦呈報法;第二節(jié),股份;第三節(jié),股東權利各事宜;第四節(jié),董事;第五節(jié),查帳人;第六節(jié),董事會議;第七節(jié),眾股東會議;第八節(jié),賬目;第九節(jié),更改公司章程;第十節(jié),停閉;第十一節(jié),罰則。 清末《公司律》確立了“股權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則”。
《公司律》的頒行標志著中國開始以公司制企業(yè)模式組織、發(fā)展中國經濟,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包含了平等、自由等經濟民主理念的、專門規(guī)范生產經營組織的法律,從而開啟了中國公司立法的先河。 (二)《大清商律?公司律》草案與《商法調查案?公司律》 1904年的《欽定商律》頒行之后,《公司律》部分制定、頒行事出倉促,缺陷不少。
修訂法律館曾聘請日本法學博士志田鉀太郎于1907年起草編定了了《大清商律》,其中包括“公司律”。但當時各商會以修訂法律館所編《大清商律》系直接采日本商法恐與國情不合,于是在1907年7月由上海立憲公會發(fā)起商法起草委員會,決定組織全國范圍內的商情、商事習慣,參照各國最新立法例,自行編纂商法草案。
至1909年12月召開第二次大會時已完成《商法總則》與《公司律草案》兩編,經大會討論通過,呈請清 *** 施行,并附《公司律調查案理由書》與《商法總則調查案理由書》,農工商部再加以修訂,定為《商律草案》(包括商法總則和公司律兩編),相較而言,清末的《公司律草案》遠比已頒行的《公司律》完善。但是,正當《公司律》修定接近尾聲,并即將付諸資政院通過時,辛亥革命的爆發(fā)宣告了清王朝的覆滅,該草案也未得頒行。
二、民國時期(1912-1949年) (一)北京國民 *** (1912-1927年) 1、《公司條例》 1914年1月13日,北京 *** 農商部頒行了近代中國的第二部公司法——《公司條例》。1914年的《公司條例》分為總綱、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及罰則共有6章、251條,其內容和篇幅較之10年前的《公司律》均有較大的變動和增加,并于同年9月起實施。
《公司條例》(共251條)不僅在內容上比清末《公司律》(共131條)詳盡,而且在法理上也較《公司律》上了一個臺階。例如在公司概念方面,《公司律》含糊地規(guī)定,“凡湊集資本共營貿易者名為公司。”
而《公司條例》則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公司,謂以商行為為業(yè)而設立之團體”,“凡公司均認為法人?!钡谝淮螌靖拍钭鞒隽溯^為準確的界定,并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公司的“法人”性特征,體現了現代公司的根本屬性。
再如,在公司分類方面,《公司律》將公司分為“合資”、“合資有限”、“股分”、“股分有限”四類,因分類標準含糊,因而各種“公司”概念界定不嚴,相互重疊?!豆緱l例》則將公司分為“無限”、“兩合”、“股分有限”和“股分兩合”四種,基本上體現了現代公司理論關于公司的分類原則。
在其它具體條款方面,《公司條例》的規(guī)定相對都比較準確、可行。但該條例中將公司的類型規(guī)定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1914年的《公司條例》將1904年《公司律》中“合資有限公司”(實為有限責任公司)刪除,這與當時的公司法立法潮流不符。[6] 但總體而言,民初的《公司條例》是中國近代第一部較為成熟的公司法。
此外,北京國民 *** 又主持修訂了《公司條例施行細則》、《公司注冊規(guī)則》、《公司保息條例》、《證券交易所法》和《破產法草案》等公司法配套法規(guī)[7],初步形成了民國初年較為完備的公司法律體系。其中《公司條例施行細則》、《公司保息條例》、《證券交易所法》,在中國公司立法史上都具有首創(chuàng)意義。
這部《公司條例》在頒行時并沒有經過法定的立法程序,只是由農工商部呈請大總統(tǒng)批準頒布?!豆緱l例》頒布后,經過二次修正,分別是 1914 年 9 月 21 日和 1923 年 5 月 8 日。
其間,雖然于民國五年,法律編查會由余棨昌和日本學者巖谷孫藏共同起草完成了《公司法草案》(共6章、259條),但未經立法機關頒行。所以,《公司條例》是民國北洋時期通行的唯一一部公司法。
(二)南京國民 *** 時期(1928-1949年) 1、1929年《公司法》 南京國民 *** 頒行的1929年《公司法》是在北洋 *** 1914年《公司條例》的基礎上,參酌德法等國《公司法》,于1929年11月擬定,12月26日公布,193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它“是一部。
4.法律的歷史和發(fā)展
一、法律發(fā)展的概念所謂法律發(fā)展是法律規(guī)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
其具體內容包括:首先,法律發(fā)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發(fā)展是法律規(guī)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fā)展的有機統(tǒng)一。
再次,法律發(fā)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tǒng)、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最后,法律發(fā)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fā)展的特征(一)從縱向關聯(lián)上看,法律發(fā)展是連續(xù)性與間斷性的統(tǒng)一。(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fā)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tǒng)一。
(三)法律發(fā)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tǒng)一。三,對法律發(fā)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于法律發(fā)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于法律發(fā)展過程的學說。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fā)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fā)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fā)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fā)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fā)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yōu)樽杂缮鐣姆芍贫?;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后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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