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言論自由的簡單介紹
作為中國公民,如果接受外國媒體采訪反映問題是否構成犯罪?緊急求助大家
公民言論自由,任何個人,組織都可以接受媒體或國外媒體采訪,這不構成犯罪。但是,反映問題會影響到一些人利益,可能會有報復行為。
但如果在接受采訪時發表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言行,或泄漏國家秘密的,對他人進行誹謗的,就涉嫌犯罪。

我國憲法對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擴展資料:
我國憲法規范的特性:
(一)根本性
憲法規范的根本性是指憲法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也就是說,盡管憲法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包括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憲法在具體規范這些方面的內容時,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問題,而不是事無巨細,都加以規定。
(二)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范的最高權威性是指憲法規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規范。在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母法、基礎法,其他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制定的依據,因而憲法規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的地位。
同時,雖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憲法規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規范不能與憲法規范相抵觸,否則無效。而且在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所有行為規范中,憲法規范是最根本性的行為規范。
(三)原則性
憲法規范的原則性是指憲法規范只規定有關問題的基本原則。如前所述,憲法是根本法,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個方面。
對如此廣泛而復雜的問題,憲法規范當然不能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只能作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將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則的形式確認下來。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憲法規范也非常簡明概括。
憲法的重要性可能很多人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因為畢竟在一些訴訟活動當中,涉及到的法律都是向民法或者刑法這一類型的,但需要了解的是,憲法它是我們國家的母法,其他法律都是根據它的內容來進行制定的,沒有這一個宏觀的來進行指導其他法律也無法立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是什么 包括哪些權利
政治權利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公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法律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其次,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我國公民的政治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是我國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每個中國公民,都應當把自己的命運與國家盛衰、民族興亡緊密聯系在一起,自覺地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是公民根本的行為準則。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我們應盡的義務。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從國家的角度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是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的重要保證;從公民的角度看,它是公民愛國主義精神的具體表現,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職責。
4、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的光榮義務。為了保衛祖國,我們要自覺履行這個義務。
什么是公民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11]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知情權的范圍
關于知情權的范圍,我國學者的分歧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五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對個人信息了解權、法人的知情權和法定知情權(指司法機關享有的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權利);[12]“三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因為法人知情權在本質上是經濟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與公民的知情權在性質上有較大的差別,不宜歸入同類,而法定知情權則屬國家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的體現,是權力而不是權利,也不宜歸入知情權;[13]“二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和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不是知情權的內容,個人知情權應屬于隱私權的隱私知悉權能。[14]筆者認為,知情權涉及公法、私法領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其內容應包括屬于公法領域內的事務,同時也應包括屬于私法領域內的事務,故筆者比較贊同“三權說”。即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
1、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事務、政府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權利。
2、社會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了解社會發展變化的權利。如公眾對社會新聞、股市行情、商品質量的知情權。
3、個人信息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如公民有權了解其親生父母、出生時間等個人信息。
(1) 尋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認識和改造主、客觀世界,必須組成社會和進行交往溝通,為此,就要尋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經驗,享有尋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
(2) 思想和持有主張的自由。尋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為思想的資源,經過加工成為思想和主張、意志,這種思想、主張、意志不受干擾和禁錮,否則發展將會停止,生命將受到威脅。
(3)以各種方式傳遞各信息、思想和主張的自由。言論自由是人們認識、接受、發展和傳播知識、經驗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普約爾中國言論說了什么?
普約爾成名晚,進國家隊也晚,國家隊出場次數不如卡西,西班牙隊長要順位的,不管加泰還是巴薩。
而是由于社會的壓力。當一個人表達了一個不受歡迎的意見,他或她可能要面對其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應。
盡管這種類型的言論自由的壓制比政府的壓制更難預防,關于這種類型的壓制是否在言論自由的范圍內還是存有疑問的,而言論自由被視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權利或免受政府行為干涉的自由權利。
注意事項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布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幾乎所有國家都將言論自由的相關內容入憲,然而由于某些眾所周知的原因,言論自由逐漸演變為一個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圍內的不同的地區被賦予不同的含義。如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指出,人們對于自由地發表言論有所疑慮,可能不是因為害怕政府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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