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校園(民法典校園暴力第幾條)
民法典關于校園暴力的規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 校園暴力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人侵權導學生在學校受傷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校廳宏段園欺扮譽凌是發生在校園內外、以學生為參與主體的一種攻擊性行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間接欺凌。校園欺凌不等同于校園暴力,校園暴力包含校園欺凌,而校園欺凌是最常見的一種校園暴力。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絕春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民法典校園欺凌法律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校園桐敗欺凌條例具體如下:
1、對于校園欺凌和暴力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根據案件事實、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依照法定的標準來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學生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雖然因不滿十四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建議公安機關會同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必要時由 *** 收容教育;
3、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少量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要加強對其進行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4、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學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盯運者追求精神 *** ,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凱輪梁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校園欺凌法律條例是什么?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慎陸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二百條:寬茄頃【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納念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對學校事故和責任的規定
認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學校是否有過錯。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純瞎裂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所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神鉛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做閉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之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之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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