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肇事罪怎么認定的詞條
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
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
交通肇事,就是由于個人的不正當駕駛行為導致出現嚴重的交通事故,并且使得公共利益受到及其嚴重的損失的一種行為。那么,交通肇事罪應該怎么認定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事罪造成重傷要負什么刑事責任。
二、 交通肇事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一般認為,本罪成立在客觀上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點:
第一,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等。
第二,必須發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須“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以及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的活動中,即重大事故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二)犯罪的主體
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員,也陵枯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第一、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第二、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第三、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第四、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
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1]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三)主觀方面
過失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鍵手果的心理態度而言。
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四)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第一、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
第二、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尺亮洞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第四、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三、 交通肇事罪的含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是怎么認定 @2019

交通肇事罪是怎樣認定的?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族判譽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兆段六十七條68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沖返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認定的
普通的交通肇事行為是指一種過失行為,情況不嚴重的話,,比如輕微追尾或撞壞護欄,只是違反行政法規,只需要接受行政處罰即可。但若危險達到一定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里的重大損失是指達到三十萬元且無力賠償),就會違反我國刑法,需要接受刑事法律的早運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分為三個不同的刑級:1、違反大衡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滾睜做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怎樣認定交通肇事罪
法律上對于 交通肇事罪 的認定,通常情況下有三種情形,一種是違反交通法律 法規 造成人員重傷的,一種是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有一種是違反交通法謹派律法規造成巨大公私財產損失的。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刑事責任,不同于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責任,也就是將交通肇事罪與一般違章行為。首先交通肇事罪必須是在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才能被認定為 交通肇事 ,行為人如果沒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 發生 交通事故 ,發生上述嚴重后果的,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比如,行為人按照交通法律法規正常駕駛機動車輛,行人出于故意,或者過失都不能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行為。察腔其次,在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敗晌衫前提下,行為人必須是發生上述嚴重后果的的,才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法律法規上,又規定賠償制度,如若行為人有能力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也不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例如,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完成一百萬的損失,但是行為人有能力賠償,并賠償八十萬以上就不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還有就是行為人必須是主觀上有過失,換句話說就是當事人應當有預見自己的此時行為可能引發 重大交通事故 ,但是由于大意或者疏忽而沒能避免,這是一種區分故意與過失,當然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那么就已經構成 刑法 責任上的 故意傷害 或者殺人罪,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模派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旦團賀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或攜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怎樣認定
解答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為: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運輸法律強制性規定,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跡瞎盯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神缺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姿和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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