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住房權(民法典中關于住房的條款)
《民法典》|新增“居住權”登記,保障居者有其房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6月1日,新華社授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閉芹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新華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那么民法典時代,關于房地產行業的問題有何亮點,又將帶來哪些影響呢?
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學界觀點認為,居住權的設立以人為本,保障“居者有其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提到,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居住權。“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中新增加的一個權力,這一權力不能繼承不能轉讓,且不收費,但需要登記?!?/p>
“居住權的提出并非首次。2007年物權法討論時,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就提到過居住權。這次借助民法典編纂,把居住權規定到物權編里,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敝煳≌f道。
朱巍認為,居住權的設立有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之下,強調其用益物權,這對于民事財產領域是一種多方處置的方式;另外,居住權將用益物權的類型多元化,在所有權、財產權實際并未轉移的情況下,僅是用益物權的轉移。此外,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這也就是說用益權人也不能利用住宅獲得收益,因此居住權是一種受限制的權利,但又能夠使得“居者有其屋”。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居住權的設立出發點是以人為本,包括一些保姆在雇主家干活,老了回農村沒有房子住了怎么辦的問題,就可以在主人家里住,以此增強居住者的安全感?!?/p>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表示,《民法典》中明確居住權主要是實現“物盡其用”,強化實際居住人的權利效力。通過族叢多層次的房屋產權結構滿足人民群眾的居住需要。同時居住權還可以適用于“企業引進人才”。比如北上廣深的房價很貴,但企業引進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通過居住權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不過,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程雪陽也指出,設立居住權后,可能會對房屋所有權交易有一定的影響,因為即使房屋賣了,居住兆態櫻權人還可以繼續居住。
民法典里面對居住權有何規定
民法典里對居住權的規定有: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其性質屬于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肆老坦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含豎、繼承。設立居裂桐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房屋所有權是占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凳襲、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肯定對自己的不動產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處分的,晌粗滲而且房屋所有權人在使用自己不動產的時候,不能夠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除了自己的不動產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義務,房屋所有權人對于公共建筑物設施的費用一般都是分攤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宴脊、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居住權是指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居住權是否屬于物權
民法典居住權是屬于物權,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滑寬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房屋居住權的設定方式有哪些
房屋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2.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橘讓激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3.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三、房屋居住權的權利
房屋居住權的權利有: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吨腥A人民共和圓襪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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