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改了啥(民法典以后還能改嗎)
2021年民法典新規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1.70年產權住宅,屆滿自動續期
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有抵押的房產,無需解押就可過戶
賣過房子的都知道,有抵押的房子,過戶前必須結清,保證房本是無抵押狀態。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這就意味著,房子如果有抵押,只要雙方協商好,無需解押可以直接過戶。
3.通過中介看房,不能繞過中介成交
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4.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5.近親屬購買權優于租房人購買權
民法典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6.房東突然賣房,租戶可要賠償
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7.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項公民權利:房屋所有人可以在不改變物權的情況下,設立房屋居住權(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同時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轉租房屋新設6個月異議時間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9.物業管理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此外,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10.遺產繼承
10.1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保留份額
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0.2不盡孝著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民法典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的內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民法典修改內容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頒布,為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該書旨在對此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相對于之前的法律規定有實質修改的條文或者新規定的條文進行簡明實用的闡釋,從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對重點條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如何理解與適用等問題進行深度和有針對性的解讀,以幫助讀者快速、精準把握民法典修改的核心問題。該書由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江必新組織編寫,內容權威、解讀精辟,以條文為單元,選取了此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重大修改和具創新性的規定進行重點解讀,完全承襲舊法或者僅出于立法嚴謹和統一考慮的文字修改不納入解讀范圍。該書共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編,共計323個條文,體例清晰、應用突出,以期為民法典出臺后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60余年磨一法 民法典將如何改變民眾生活?
作為今年全國兩會的重頭戲之一,經過數十年醞釀、5年編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審議。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
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義。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出臺后,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替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22日表示,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第一財經表示,編纂民法典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民法典作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是公民私權保護的基本依據,也將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基礎。
王利明認為,民法典采取了七編制體例,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
民法典也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離婚冷靜期及共債等眾多熱點問題均有回應。
增加居住權用益物權,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楊立新,全程參與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他對第一財經表示,過去的用益物權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權,缺少在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權,此次物權編草案新增了居住權用益物權;還有農村土地問題,明確了“三權分置”原則,民法典草案物權編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這些都是創新和亮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也對第一財經表示,對老百姓比較關心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民法典編纂回應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孟強稱,物權法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自動續期的,但是怎么續期法沒有寫得太明確。這一次在此基礎上向前走了一步,提到了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將來由國務院制定法律法規來完善。雖然還是沒有給出一個最終的答案,但是提到減免,這是一個導向。“對于老百姓住宅類建設用地使用權,將來收費應該是少收或者不收,或者是一個很低的比率,傳達了很清晰的導向。”
上海信栢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齊斌分析稱,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關于用益物權,齊斌表示,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比如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此外,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編纂工作組秘書長謝鴻飛對第一財經表示,這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進一步將平等保護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財產權。如在“混改”過程中,國有股權和其他民事主體的股權的法律地位也平等。這將極大提升我國產權法律保護的水平,實質性改善營商環境。
更加完善的隱私保護
在民法典草案中,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無疑是最大亮點之一。而在人格權中,最重要的是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
特別在大數據時代的今天,個人信息在網絡飛速流傳,人們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格外擔憂。民法典草案無疑給人們吃了一顆“定心丸”。
大數據服務平臺(北京)騰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TalkingData)法務部南鈺彤律師對第一財經表示,民法典草案中對隱私權的規定,使得對隱私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進一步做到了有法可循。
民法典草案把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生活、私密信息。明確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南鈺彤稱,與之前《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對隱私權保護更加細化,增加了隱私保護的內容及場景,還重點將保護個人信息單拎出來,作出具體說明和規定。
民法典(草案)也為即將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做鋪墊,進一步體現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南鈺彤表示,國家正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過程,預計今明兩年會正式出臺。
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廣泛討論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針對協議離婚新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長達30天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引起了廣泛討論,其中不乏反對的聲音。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會限制離婚自由,對于存在家暴等情況的婚姻而言,更不應該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律師圈的反響很大。”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王小成對第一財經表示,一般來說,找了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介入的離婚案件,往往是矛盾比較大的,大部分不會協議離婚,而是會提起離婚訴訟。而就離婚協議而言,也是雙方經過較長時間溝通,在冷靜權衡利弊、互相妥協的情況下形成的,不會是一時沖動。
“離婚冷靜期會對理性離婚有正面的引導,但對于有些案件,會增加時間成本。”更讓王小成擔心的是,這可能會在實踐中增加協議離婚的變數和不確定性,從而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甚至讓協議離婚上升為訴訟,加重法院的負擔。
不過,上海德美律師事務所訴訟部負責人孟建俊告訴第一財經,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因為冷靜期主要針對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中的確出現大量隨意性較大的情形。畢竟就訴訟離婚而言,從法院受理到一審完畢一般都不止一個月,而且整個過程中法院還會反復勸解。
至于存在家暴等情況的離婚案,孟建俊表示,目前訴訟離婚制度還是比較健全的,存在家暴可以申請禁制令,擔心財產轉移的則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等。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明確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而該解釋也寫入了此次的民法典草案。
該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王小成看來,這有助于保護非負債配偶的利益。與此同時,他認為,明確“共債共簽”原則,可以有效杜絕離婚時虛假債務的出現。
民法典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民法典對民法通則的修改
民法典對民法通則的修改有:(一)增加綠色原則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二)在特定情形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
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同時明確了胎兒在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將擴大繼承人的范圍,為在胎兒未出生時對其贈與的行為效力判斷提供了可適用的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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