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家庭遺產糾紛如何訴訟(家庭 遺產 民事訴訟流程)
遺產糾紛如何解決
一、家庭遺產糾紛怎么解決
1、家庭遺產糾紛有以下解決方法:
(1)當事人可以采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達成一致后,簽訂協議,然后,按照協議對遺產進行分割。
(2)協商不一致的,可以讓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3)不服調解的,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房子糾紛怎么解決
房子糾紛有以下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
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后,行政機關根據主管范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
3、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典繼承權糾紛如何訴訟
繼承人的一方寫好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nbsp;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繼承遺產怎么打官司
因為繼承遺產,從而發生糾紛的話,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具體來說,當事人應當前往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的起訴狀。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原則上被繼承人死亡之后,繼承人之間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但是,如果繼承人之間確實無法達成一致協商的話,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在訴訟過程中,由于繼承涉及家庭關系,人民法院還是會盡量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在開庭前可以調解成功的話,就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換句話說,打官司繼承遺產,一般情況下,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但是如果能夠調解的話,也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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