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變更監護人是否要經過訴訟(變更監護人需要原監護人同意嗎)
如何變更監護人?
一、怎樣可以更改監護人?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
在委托監護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監管期間致人損害的,如果有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并對被監護人并無不利。
二、監護人的范圍
《民法典》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見,更改監護人并不是必須要走司法程序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其實在法定監護人雙雙意外去世或者法定監護人經常虐待被監護人的情況下,如果有其他近親屬或者組織機構主動去擔任孩子的監護人的情況下,都可以憑借相關的證明材料直接對監護人進行更改的,選擇更改監護人的方法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人們如何起訴監護人變更?
一、如何起訴監護人變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 監護權 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二、法定監護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監護人是從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變更手續要哪些條件
辦理監護人變更所需要的手續,具體來講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對應的有變更監護人的條件。1、具備一定的證據,只要收集好這樣的證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變更監護人的具體手續了。2、其次,要變更監護人必須要有人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這個人可以是被監護人的親屬,或者是其他的公益機構。3、在已經收集好了證據,并且向法院提出了明確的書面申請之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變更監護人是變更之訴嗎
是。對此《民法典》有明確的規定,當監護人失職時候,或者侵害被監護人時候,別的有資格的監護人或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權之訴,所以變更監護人是變更之訴,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余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未成年可以告自己父母嗎,未成年怎樣能改變自己的監護人?
可以告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怎么更改?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并提交現監護人不宜履行監護職責的證據。
2、法院受理后,應當對原監護人的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若確實存在不利于被監護人的情況的,法院應當做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3、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三、變更監護人程序有什么?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監護權是可以變更的,變更監護人的程序主要是: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2、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法院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的裁判。
變更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護人由于意外,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相應的監護資格時,需要變更監護人。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過程中,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存在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也需要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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