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建設工程招投標法的概念)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現行法律,最主要的是《招標投標法》。同時,《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有相關規定。
但是,具體實施則主要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與各地的地方法規及規定等。
拓展資料
招標投標是基本建設領域促進競爭的全面經濟責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單位參與工程投標,招標單位(建設單位)擇優入選,誰的工期短、造價低、質量高、信譽好,就把工程任務包給誰,由承建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鑰匙的方式組織建設。
中國招標承包制的組織程序和工作環節主要有:
①編制招標文件。建設單位在招標申請批準后,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綜合說明(工程范圍、項目、工期、質量等級和技術要求等)施工圖及說明、實物工程量清單、材料供應方式、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對工程材料的特殊要求、踏勘現場日期等。
②確定標底。由建設單位組織專業人員按施工圖紙并結合現場實際,匡算出工程總造價和單項費用,然后報建設主管部門等審定。標底一經確定,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如果有的招標單位不掌握和不熟悉編制標底業務,可以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幫助代編,或由設計部門與建設單位聯合組成招標投標咨詢小組,承擔為招標單位編制標底等項業務。標底不能高于項目批準的投資總額。
③進行招標投標。一般分為招標和報送標函、開標、評標、決標等幾個步驟。
④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投標人中按中標標函規定的內容,與招標人簽訂包干合同。合同簽訂后要由有關方面監督執行。可以將合同經當地公證單位公證,受法律監督;也可以由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等單位進行行政監督。
招投標制度是為合理分配招標、投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強招投標制度的建設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招標投標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通過招標投標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要充分發揮競爭機制作用,使市場主體在平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招標投標是市場競爭的一種重要方式,最大優點就是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通過招標采購,讓眾多投標人進行公平競爭,以最低或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招標項目的質量、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投融資管理體制和各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的目的。
(2)通過招標投標提升企業競爭力
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的創新活力,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提高企業生產、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企業市場信譽和競爭力。
(3)通過招標投標健全市場經濟體系
維護和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交易的公平、滿意和可信度,促進社會和企業的法治、信用建設,促進政府轉變職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
(4)通過招標投標打擊貪污腐敗
有利于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防止其浪費和流失,構建從源頭預防腐敗交易的社會監督制約體系。在世界各國的公共采購制度建設初期,招標投標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規范性和公開性,往往能對打擊貪污腐敗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然而,隨著腐敗與反腐敗博弈的深入,腐敗活動會以更加隱蔽的形式存在,給招標投標制度的設計者提出了新的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第二章 招 標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招投標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確定、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 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第三款修改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二)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五)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六)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七)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八)刪去第二十二條。本決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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