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必須交警調解嗎的簡單介紹
發生交通事故必須調解嗎 交通事故調解會產生什么后果
一、交通事故必須調解?
根據相關規定,調解不是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交通事故要警察在雙方之間調解,無論如何都要確定賠償金額。然而,在新的法律中,調解不再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先決條件。
根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下列五種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只能調解一次。調解無效或者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一方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不予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有些法律法規允許交通事故自行解決。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檢驗、鑒定或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不予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調解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二、交通事故調解會怎么樣?
交通訴訟結束前調解后,會有兩種后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另一種是調解成功,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前者不用細說,但對于后者,會有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可見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那么,當事人是否會因為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放棄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即調解協議達成后,調解員明確告知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并提出可以由公證部門進行公證的建議,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并向法院申請出具正式調解書。
建議:交通事故如何處理,交通事故應該由哪個部門負責?
一、交通事故如何處理(一)現場勘查1。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自行協 商 損害賠償。如果不立即離開現場,一定要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在承諾制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并迅速處置現場。3.現場調查包括現場參觀、攝影、繪圖、測量和檢查等一系列工作。現場調查必須合法、及時、全面、準確。4.現場勘查筆錄核對無誤后,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5.查看全文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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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先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嗎
交通事故索賠可以不先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但是一般建議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樣更有助于解決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索賠是否需要先去交警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索賠可以不先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但是一般建議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樣更有助于解決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必須進行調解嗎
律師解答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不是必須進行調解的。根據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雙方私下協商達成協議后可以不用去交警隊調解和簽調解協議書嗎?交警隊的調解是必經程
可以不交,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可以共同請求交通警察協助調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警部門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3)調解達成的協議,操作簡單,易于履行。賠償調解是基于當事人的自愿,更易于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
(4)公安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所產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不是必須的
出交通事故 交警是否有調解的責任
一般是先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再由交警出事故認定書。
交警調解不是義務,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關于調解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
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
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
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
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
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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