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抗訴(民法典抗訴的法律規定)
保證合同成立于民法典生效前 訴訟發生在生效后 被告享有先辯抗訴權嗎?
保證合同成立與民法典生效前訴訟發生在生效后被告享有的先變抗訴權。保證合同成立與民法典生效前述訴訟發生在生效后被告享有先變抗訴權的。合同成立與民法典生較前的仙變抗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用于二審發回重審案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否實用于二審發回重審案件需要根據案件情況而定。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絕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如下: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法典生效后法院判決仍依據《合同法》可以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新法律實施前已經發生的行為應當按照新法處理,但要看新法是否有追溯力,有追溯力的新法不管已經發生的行為發生在何時都按照新法實施,沒有追溯力的新法只有在實施之日后的行為才按照新法施行。
法律分析
新法的行政處罰規定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期間,且連續到新法實施后被查處,以查處的時間為準,不溯及既往。但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之后仍然持續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后的行為,可以處罰新法生效以后持續的行為。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狀態的話,說明違法行為并未結束。在新法實施后被查處,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就不構成犯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如果新法舊法都認為是犯罪,要看哪一個處罰較輕,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了法律法規等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余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新法的處罰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為,但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之后仍然持續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后的行為,可以處罰新法生效以后持續的行為。要審查判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規范的時間效力,就要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生效時間、失效時間及有無溯及力問題。同時要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處理的行為或事項的時間。如果被處理行為和事項發生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具有法律效力期間,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法律規范具有時間效力。反之,不具有時間效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或被處理的事項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機關處理在新法生效之后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該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外,有關實體問題原則上應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民事上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事上訴審理期限有多久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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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我國關于民事訴訟審限的規定,大致如下:
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在我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審理期限。
1、一審審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3、再審審限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4、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7)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8)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9)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提交民事抗訴申請書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的材料:
1、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陳訴抗訴理由;
2、當事人身份證明(單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判決書;
4、若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為提起上訴,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
民事抗訴對象:
有抗訴權的檢察院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但同級檢察院對法院的錯誤生效判決、裁定也可以請求上一級檢察院提出抗訴,因此,你可以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即申訴),也可以向省檢察院提出。
民事抗訴程序:
1、抗訴的提出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2、抗訴的方式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采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抗訴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
民法典上訴規定法官對一審違法行為不糾錯怎么辦?
如果法官處理案件不公平怎么辦
肖紅律師
執業1年|天津東方(廣州)律師事務所
擅長: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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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處理案件不公平:
1、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當地人民政府的紀檢監察部門,但是需要查清楚的該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所掌握的資料,到法官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投訴,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投訴,提供相關的資料,注意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
當事人認為法院審判不公的,可以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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