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離婚安置房法院可以判嗎(離婚 安置房)
夫妻離婚拆遷安置房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時 拆遷安置房 的分割,要看具體情況。 1、對于雙方均是被 拆遷安置人口 的,該房屋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于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是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取得的,也應當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 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安置房是老公的離婚時女方可要求分割嗎
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可以分割嗎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你離婚時拆遷安置房可以分割嗎呢,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如果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撫養權的分配: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決定由父或母直接撫養。1、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有幾種情況亦可隨父方生活:????一、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母方沒有撫養能力,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哺乳期未滿,母方堅持不撫養,父方積極要求撫養且撫養條件較好;????四、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條件下雙方協議子女隨父生活;????五、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子女從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養,等等。2、2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撫養問題,應以維護子女利益為前提,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風、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各個方面的因素。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隨父母生活發生爭執的,如子女作出愿隨一方生活的表示,應尊重其意見,作為優先考慮的情節????撫育費:撫養費你們自己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婚前安置房離婚怎么分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因政府的拆遷政策而被拆遷,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且沒有繳納被拆遷房和安置房差價的情形。此情況下獲得的拆遷安置房是由于婚前個人財產的置換,因此拆遷后置換的房屋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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