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結婚登記處是否可以做財產公證(結婚登記處可以離婚嗎)
婚后財產是否可以進行公證?
夫妻結婚后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需要考慮雙方的意思,溝通和商議。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為了保持經濟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產生經濟糾紛,雙方或一方婚前財產較大的再婚家庭應當 做婚前財產公證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領證后是否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
領證以后可以做 婚前財產公證 ,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 婚前財產 ,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如果已婚夫妻想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這樣才能順利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規定已領結婚證可否做財產公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已領結婚證也可以做財產公證。夫妻結婚后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就是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在夫妻自愿、不違背法律、不侵害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達成財產劃分協議,并進行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內是否有財產公證
婚前可以進行 財產公證 ,明確夫妻雙方哪些財產屬于 婚前財產 。婚內一般不存在單獨的財產公證,但是可以就夫妻雙方達成的 婚內財產協議 進行公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沒有單純的規定婚內的財產公證,因為婚內所產生的財產一般來說都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并不需要單獨進行財產公證,只有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產生了新的分配方案,不完全處于共有狀態時,才由公證的必要性。
民法典婚內財產公證是否有效?
婚內財產公證 是有效的。夫妻對于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的財產 均可約定其權屬。但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約定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因此即使不公證,該約定也是有效的,公證不是約定財產協議的必經程序。但雙方愿意公證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前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 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各自婚內、婚前的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這屬于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范圍,法律尊重并保護這種約定,經過公證后的 婚內財產協議 具有更強的確定性,因為又公證處為這份協議提供背書
《民法典》規定婚內是否有財產公證
《 民法典 》規定婚內有 財產公證 。 婚前財產公證 ,即未婚男女在登記前達成協議,對各自財產進行有效劃分并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 身份證 明;協議書(公證處可根據雙方意愿代擬);有關財產證明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 繼承 ; (三)委托、聲明、贈與、 遺囑 ; (四) 財產分割 ; (五)招標 投標 、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 收養 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 公司章程 ; (九)保全 證據 ;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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