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定價(關聯交易定價原則)
關聯企業之間進行交易時,哪些定價方式可以被稅務部門認可?
1、可比不受控制定價法。該法要求母公司將產品銷售給子公司的價格應與同種貨物由獨立的買賣雙方交易時的價格相一致,并將交易所得同與其經營活動相類似的獨立企業的獲利相比較,得出可比利潤的上下限。
2、轉售定價法。此法將從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視為相互獨立的供銷雙方,它要求供應方的轉移價格相當于銷售方轉售給第三方的價格減去合理的銷售毛利。合理的銷售毛利是指轉售者獲得的毛利要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價法。此法是在生產者或銷售商的實際成本上加毛利來確定轉移價格的方法,毛利的確定須參照執行同種職能的獨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當無法取得可比價格或無法取得可參照信息時,稅務部門將利用“利潤分配法”來評估轉移價格。
擴展資料
關聯方轉移定價主要有以下目的:
1、減輕稅負
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
2、調節利潤以樹立新建公司在當時的形象
關聯企業間的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場,往往通過低價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而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以低廉的價格通過關聯交易將優質資產轉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強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改善其財務狀況。
3、謀取私利
將企業資產和利潤轉移到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及其家屬所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從而達到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證券市場的壓力,粉飾會計報表,蒙騙會計報表使用者
通過轉讓定價,可使與其有關的上市公司利潤虛增,蒙蔽投資人,使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
5、轉移資金
許多國家在國內資金和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資金轉移的措施,此時,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轉移定價以高價向處于該國的子公司發運貨物或提供勞務等方法,實現資金的轉移。國內企業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也經常為了轉移資金而以非公允價格進行交易。
6、規避風險
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可將利潤轉出,以躲避東道國政治風險,降低預期的外匯風險,減少通貨膨脹損失。對于國內企業而言,通過關聯交方易轉移定價可實現產業結構轉移與優化。
7、基于內部考核與激勵的轉移定價
現代責任會計中為了考核各個利潤中心的業績,往往通過制定內部轉移定價,來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

關聯定價是什么意思
關聯定價是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企業關聯方交易價格的指定原則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8-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發布
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公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報告與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并要求其設定關聯交易限額。 《辦法》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
央行指出,《辦法》的頒布實施將有助于金融控股集團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h/】《辦法》明確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承擔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滲透的原則,準確、全面、及時識別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推動金融控股集團規范關聯交易。 子公司積極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 【/h/】《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及所有附屬機構。 其中,《辦法》規定,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營企業、關聯企業以及其他可能對金融控股集團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認定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
辦法界定了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的類型。 按照交易主體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關聯交易;根據管理目標的不同,至少包括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外部關聯交易;根據交易類型的不同,包括投融資、資產轉讓、提供服務和其他類型的關聯交易。
辦法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 同時明確了央行的相關監管措施。
此外,《辦法》設置了過渡期,以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結構。 去年的征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自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善制度和治理結構,而正式發布的《辦法》要求應當在央行認可的期限內完善制度和治理結構。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