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處理程序2018的簡單介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2018)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循事故處理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和事故預防對策研究。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規范用語。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實行分級負責、專人辦案、領導審批制度。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其他疑難、復雜案件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員、裝備和辦公場所。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護意識和防護能力,加大安全防護投入,配備性能優良、操作簡便的安全防護裝備和設施,組織開展安全防護培訓和實戰演練。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隊伍專業化建設和人才培養,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人才庫,聘請專業人員組建專家組。第八條 交通警察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協助取得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復核。
取得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對取得初級、中級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進行指導。
設區的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管事故處理工作的領導和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取得中級以上資格。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培訓考試,對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交通警察核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式樣,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印制。第九條 交通警察執勤巡邏時,警車應當配備警示標志、現場標劃用具、執法記錄設備等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置的必需裝備,以及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書等。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及追逃辦案經費預算,保障所需經費。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群死群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校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隧道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惡劣天氣條件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以及自然災害造成事故應急處置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等預案,并與相鄰省、設區的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查緝機制。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導或監督下承擔以下輔助工作:
(一)協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報警;
(二)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三)協助勘查事故現場;
(四)保護和清理事故現場;
(五)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財產損失事故提供指導或協助;
(六)協助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
(七)查詢、核對、采集和錄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資料;
(八)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檔案;
(九)其他非執法工作。第二章 報警的受理與處理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機構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根據轄區道路交通事故情況確定值班備勤人數,值班備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四條 交通警察巡邏發現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協商條件或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揮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并先期處置事故現場。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單獨設立指揮中心接受交通事故報警的,直接報告本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

2018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先立即報警,如果設備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制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 行政處罰 : (一)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 (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 【注】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 (一)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 時,應當在固定現場 證據 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 證人 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 身份證 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2018年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2018年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容易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天天都在上演,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進行處理,那 2018年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是怎樣的?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處理不合理怎么辦?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 2018年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發生 交通事故處理 流程大致如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
1、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2、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3、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三、 交通事故處理不合理怎么辦
1、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2018年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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