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延期手續的時間)
生產企業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嗎
不是必須的。
有規定說明對于一般的生產經營企業,只需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則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對于一些特殊企業必須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可以開展生產。
拓展資料:
一、生產企業也稱制造企業,是指為滿足社會需要并獲得盈利從事工業性生產經營活動或工業性勞務活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并且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二、生產企業的特征:
1、生產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制造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必須追求經濟效益并獲取盈利,盈利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成果的體現,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2、生產企業是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或提供工業性勞務的經濟組織;
3、生產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制造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必須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還必須擁有充分的獨立經營自主權,包括資產的處置權和產品的生產銷售權等;
4、生產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于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所以說只有以上的企業才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它們是有機整體。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取消或調整了部分專業承包資質,部分企業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也因此無需再申領。
2019年04月,北京市正式推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子化證書。建筑施工企業不必再到辦事窗口領取紙質版證書,而是可以直接在網上下載打印,且不限制數量,不區分正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標工作來接相應工程。它們是有機整體。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特定的生產活動。在生產生活過程中,不得出現安全隱患,必須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才可以進行正常生產,生產過程中也要有足夠的措施保證安全。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條件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