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確立了(民法典十九條)
民法典確立了私法自治的原則
法律主觀:
《 民法典 》的原則有六個: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5、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 本 規 定 第四條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民法典確立的制度或原則
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共10章、204條。
(一)基本規定
1.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
2.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
3.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民事主體
1.自然人
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并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法人
規定法人的定義、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并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3.非法人組織
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
(三)民事權利
1.對知識產權作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
2.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3.規定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容。
(四)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1.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
2.規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
3.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
4.規定代理的適用范圍、效力、類型等代理制度內容。
(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
1.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規定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愿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2.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
3.規定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
二、物權編
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共5個分編、20章、258條。
(一)通則
規定物權制度基礎性規范,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以及物權保護制度。
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二)所有權
規定所有權人的權利,征收和征用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等所有權基本制度。
法國民法典確立了哪三個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則,詳細的介紹一下?
自由、平等的原則。
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后,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
這就是說,每一個成年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及其特權,強調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進一步確立了人權平等的原則。
契約自由的原則
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而且規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傭,都必須通過契約,買賣、交換,一切均可以自由經營。第1598條規定,“交易范圍的物品,除特別法禁止出讓者外,均可出售”。
第1710條規定,“凡勞動力雇傭者可與出賣勞力者商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約定支付報酬的契約”,并規定工人必須遵守雇主關于工資定額的規定。
該法典中幾乎有1000多個條文規定了契約之責,這就可以使資產階級利用契約自治原則,不受限制地進行包括勞動力在內的自由買賣,自由競爭,發財致富。
確認了人民財產所有權的原則。
從不同的角度保護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維護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
例如第537條規定,“私人得自由處分屬于其所有的財產”;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就保證了絕對的個人私有制,激發了個人積極性,為工商業的自由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
擴展資料:
《拿破侖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隨法國經濟、政治、國情等多方面的變化,法典共修改過一百多次。例如,一開始,法典的第213條至217條中規定妻子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護婦女權益組織的不滿,后來被廢除。
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經廢除了離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復。1970年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規定。1972年又廢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規定。
《拿破侖法典》不僅在法國國內影響深遠,對其他各國的影響力也不可小覷。例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該法典編制而成的。另外,德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國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國民法典
民法典研讀系列|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發布以來就一直熱議不斷。《民法典》作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其意義重大深遠。《民法典》確立了情勢變更原則、修改了擔保制度等等,這些對我國的營商環境都起到一定的優化作用。今天,法里君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對營商環境優化的重要意義。
01《民法典》頒布前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法律困境
2020年突如而來的新冠疫情,對各行各業都造成了嚴重的沖擊。首當其沖的是線下的人員密集型的行業,比如影視劇拍攝制作公司(基本上處于完全的停擺狀態)、影院、餐飲業、線下培訓業務(基本上也處于停業狀態,但是租賃的場地費用卻要照付。雖然疫情期間國家有減免房租的政策,但是多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出租門面,私人出租門面并不能強制要求)。很多企業苦不堪言,入不敷出。此外很多合同因為疫情原因也不能正常履行,很多公司就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免除違約責任,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相關的法律糾紛也陡然增多。
司法實踐中,解除或者變更合同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具體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請大家注意情勢變更原則中的兩個除外規定,一是非不可抗力因素,二是不屬于商業風險。
所謂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此可見,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履約時依人力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干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但是受有不利影響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主張依據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的,也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可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適用也規定了前提條件,以此來規制不可抗力在司法實踐中的濫用,同時體現了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相對保護。
關于商業風險,最高院在《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漲跌等。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
排除不可抗力和正常的商業風險,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范圍非常局限。加之為了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防止情勢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濫用,最高院又要求各級法院“謹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最高院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受理法院若認為確有必要在個案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在適用前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核,適用前的一個審核制度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審慎態度以及對適用情形的嚴格限制。這對于企業而言,就意味著其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
就以此次新冠疫情而言,新冠疫情的爆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至今仍在境外持續蔓延,客觀上又沒有特效藥和可以大量臨床使用的疫苗,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是不可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事實上,司法實踐也對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進行了確認。但問題是,新冠疫情下并非所有合同都不能履行,換言之,也并非所有合同當事人均可適用不可抗力原則進行免責。但因《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明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之重大變化需“非不可抗力造成”。
此種情況下,若新冠疫情客觀上并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繼續履行對一方明顯不公或者說是顯失公平,當事人卻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減少損失,問題的癥結就在于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這就是《民法典》頒布前,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困境所在,也是頗受理論界和實務界詬病的原因之一。
02《民法典》擴大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范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較于《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中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民法典》第533條刪除了將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勢變更情形外的規定,不再將情勢變更限定于非不可抗力,厘清了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的適用關系,這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情形和范圍,解決了其法律適用困境,同時也能為企事業提供更廣泛的保護。若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繼續履行合同不再具有可能性,可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進行解決,免除因不可抗力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責任。如果合同在客觀上是可以繼續履行的,但是繼續履行會產生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結果甚至會給一方造成巨大的損失,此時則可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進行解決,變更合同條款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的創設有利于促進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賦予了在發生特定事件后受有不利影響的一方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民法領域的公平原則。
03《民法典》確立情勢變更原則對營商環境優化的重要意義
《民法典》不僅擴大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外延,增加了其適用的可能性,而且還引入了自行協商機制,即在發生符合情勢變更條件的情形后賦予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重新約定權利義務的權利。允許當事人先進行重新協商,而不是直接介入法律,充分體現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自由原則,極大限度地尊重了當事人的交易自由。此外,《民法典》還進一步規定,若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也賦予了當事人審時度勢的選擇權,其可以在充分考慮多種因素和利益后作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最優選擇。
《民法典》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有利于保護交易市場的穩定性,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濟措施,同時也刺激了企業在市場上活動的積極性,優化了我國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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