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破產重整期間訴訟案件管轄)
破產重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解釋一: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 債權債務關系 依法成立; (二) 債務履行期限 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 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債務人資產 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第四條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 法定代表人 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產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進入重整期間后,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十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的條件有哪些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并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重整一般有以下條件:(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3)、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擴展資料:
面臨的問題
一般來說,當債務人企業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之虞時,債務人企業、債權人和股東都有申請啟動重整程序的權利,重整申請一經提出和被批準,包括有擔保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都必須停止對債務人企業的一切訴訟和要求;
在此期間,法院可以選任現任管理層或者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為重整人;重整人須提出重整計劃,如果關系人會議表決同意或者法院批準核發計劃,企業可以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計劃繼續經營,重整計劃可以靈活地采用追加投資、租賃經營、整體出讓、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達到挽救企業的目的,最終履行重整計劃中的償債協議清償債務并使企業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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