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什么是自首情節)
什么叫自首什么是自首,自首的范圍是什么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后自動投案,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通俗地講,“自首”就是自己檢舉、揭發自己。也就是舉報人將自己涉嫌違紀、違法和犯罪的事實向舉報中心進行舉報。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投案自首是什么意思
投案自首 是犯罪嫌人人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罪行的行為。審理機關對于 自首 行為一般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是什么意思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自動投案”(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2、如實供述罪行(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自首是什么意思,自首究竟是什么意思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怎樣才算自首: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代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在本案中,羅某殺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顯然不存在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殺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發生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由本人 承擔刑事責任 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實務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人只能如實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即能夠據以確定犯罪性質、情節的犯罪事實,也應視為如實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
什么是自首,什么是一般自首,什么是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實尚未被發現或者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一種法定從輕情節,可以在判決時減輕犯罪嫌疑人的刑罰。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