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人格編,民法典人格權十大亮點?
民法典人格權十大亮點?
1、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最大的亮點。
我國民法典首創人格權編,探索了一種不同于法國、德國民法典的新的編排體例,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進行集中確認和保障,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和價值,為世界民事立法的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2、體現了權利法定主義與開放的權利體系之間的有機統一。
民法典第990條同時規定了9種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協調了人格權法定性與開放性之間的關系。比如,生活中甲無故辱罵了乙,或者甲打了乙一耳光,甲的行為既沒影響乙的生命權也沒影響乙的健康權,乙不能以某項具體人格權受到侵害為由尋求救濟,但乙可能覺得是奇恥大辱,仍可以因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而尋求救濟。
3、明確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
人格權不同于財產權,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一旦發生,即很難恢復原狀,其損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民法典第997條對此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體現了對侵害人格權行為進行事先預防的理念。比如,在2013年楊絳與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中,法院通過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保全裁定對權利人提供了訴前禁令的救濟。民法典的頒布,使得權利人可以隱私權等人格權即將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
4、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民法典第1006條吸收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規定,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強調了自愿原則和無償原則,并在第1007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且強調違反上述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5、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科研活動劃出法律紅線。
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為追逐個人名利,實施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活動,引起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的廣泛憂慮。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民法典高懸利劍,在第1009條明確規定從事此類活動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要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從正反兩方面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的科研活動劃出了紅線。
6、建立了反性騷擾的制度防線。
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權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造成了嚴重的冒犯和侵害,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7、明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保護客體的擴大保護。
在當今網絡時代,知名大V、明星、作家、直播帶貨員等借助各社交平臺紛紛走紅,其人格權益也有被侵害的可能。比如,2019年的“敬漢卿案”,知名網紅敬漢卿使用的網名和真實姓名相同,他的姓名被某公司惡意搶注商標后,敬漢卿竟然收到該公司禁止他繼續使用這一姓名的通知。有鑒于此,民法典第1017條將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納入保護范圍,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8、明確對換臉變聲侵權行為亮劍。
“AI換臉”是網絡上很風靡的圖像和視頻處理技術,通過相關軟件,可以將照片或者視頻中人的臉替換為任何人的面孔,在給人們帶來新鮮體驗的同時,也可能對相關人的人格權益構成侵害。針對該等“深度偽造”問題,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并在第102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
9、更加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
當今社會,針孔攝像頭、遠程拍攝、垃圾信息、騷擾電話等對個人私人生活的侵擾令人不勝其煩,為此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將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確定為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并在第1033條對各種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具體列舉,為個人有效應對各種隱私威脅提供了法律依據。
10、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對于公開的非私密信息,雖不能適用隱私權加以保護,卻可以以個人信息保護來進行救濟。民法典第1035-1038條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對處理個人信息者的免責事由予以列明,構建了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了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另外,民法典第1039條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什么屬于民法典人格權編所規范的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一)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于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一個特定標志。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并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民法典人格權十大亮點?
根據《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校園欺凌實際上是一種侵犯孩子人格權的行為,所以當未成年孩子遇到校園欺凌的時候,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權請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來說,可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這種請求權隨時都可以提出,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侵權行為造成了身體或者精神上的損害,還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依法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等;如果侵權行為人是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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