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法律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農村山林糾紛怎么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必需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人民政府再受理、調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這一系列的過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
拓展資料: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中,最好、最經濟、最實用、最有效的處理辦法就是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成功調解處理土地糾紛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林地權屬糾紛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應先采取協商解決的辦法。
協商不成,雙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證據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各半的原則并結合自然地形處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權各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處理。林地使用杈經過調解、仲裁、確權或法院判決生效后,對于一方確屬在原爭議區域的荒山、稀疏林地營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權不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歸造林并從事了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同時,依法確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
權。林木收益權的實現可采取兩種辦法:
一是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就林木直接價值進行評估后,采取貨幣或者其他相當價值的實物一次性買斷;二是符合采伐條件的,限定在一年內經林業部門批準后將人工林伐除。屬經濟林的限定在一年內移出。
法律依據:《解決林權糾紛指導意見》 第三條 對因林權證四至界限重疊而引起的山林權屬爭議問題。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證據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各半的原則并結合自然地形處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權各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處理。林地使用權經過調解、仲裁、確權或法院判決生效后,對于一方確屬在原爭議區域的荒山稀疏林地營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權不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歸造林并從事了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同時,依法確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權。(林木收益權的實現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就林木直接價值進行評估后,采取貨幣或者其他相當價值的實物一次性買斷;二是符合采伐條件的,限定在一年內經林業部門批準后將人工林伐除。屬經濟林的限定在一年內移出)。
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保護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的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調解、處理本省管轄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以下簡稱權屬爭議)。第三條 權屬爭議發生后,爭議雙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主動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經協商不成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人民政府處理。
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進入爭議區域砍伐林木和從事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有關的活動。第四條 權屬爭議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自覺遵守,嚴格執行。第五條 因權屬爭議引起的搶砍林木,破壞森林資源,毀壞生產和生活設施以及斗毆等,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機構,負責權屬爭議的日常調處工作。第七條 在處理權屬爭議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獎勵。第二章 處理依據第八條 解放后營造的林木發生權屬爭議的,按誰造林管護,林權歸誰所有的原則處理。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搶造林木的除外。第九條 處理縣內權屬爭議,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發給的山林權證為處理依據,但山林權證錯發的除外;無山林權證的,參考合作化時期或土地改革時期的有效權屬憑證。
處理市(地)際、縣際權屬爭議,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發給的土地證為處理依據;無土地證的,參考合作化時期或土地改革時期的有效權屬憑證;鄉有林、村有林以土改或林改清冊為處理依據。
土地改革時收歸國有的林木、林地,以國有林清冊或林改清冊為處理依據;第十條 土地改革時期,縣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確未發放土地證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權屬。第十一條 國有林業單位與鄉(鎮)、村之間的權屬爭議,以雙方原簽訂的協議書、贈送書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印發的文件、證照為依據,參考國有林業單位建場時總體設計書載明的經營范圍,確定權屬。第十二條 權屬爭議雙方均無有效權屬憑證的,其權屬歸國家所有,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委托管理者。第十三條 同一權屬爭議雙方都能出具合法權屬、權源證明文件,經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兼顧雙方利益,結合自然地形確定權屬。第十四條 土地改革前的所有權屬憑證,不能作為權屬爭議的依據。森林資源調查界線和各類地圖上省、縣、鄉、村界線,均不作為確定權屬劃界的依據。第十五條 毗鄰行政區域之間林木、林地互相插花的權屬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整,并確定權屬界線。第十六條 權屬憑證記載四至清楚的,以四至為準。四至載明的地物標不明確的,按四至載明的最近的地物標確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權屬憑證記載的面積為準。第十七條 同一起權屬爭議有數次協議的,以最后一次協議為準。原協議無附圖,權屬界線不清的,應當按協議條款,由對爭議雙方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繪制權屬界至圖。第三章 處理程序第十八條 縣內的權屬爭議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權屬爭議,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三)個人之間的權屬爭議,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屬鄉(鎮)區域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跨鄉(鎮)區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第十九條 縣際權屬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申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處理。第二十條 市(地)際的權屬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爭議雙方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再移送雙方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省人民政府處理。
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林權證糾紛的解決辦法有:雙方協商、政府調解、法院訴訟。
就林權證有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處理這種類型的糾紛,要依據相關部門頒發的林權證,解決糾紛。
政府處理林權爭議的機構是,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 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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