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回避的關系有哪些?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回避的關系有哪些?
根據《公務員法》第68條、第69條。
1、親屬回避的問題。(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2、地域回避的問題。(第六十九條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務員考試應回避親屬關系指的是什么?
參照《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應回避的親屬關系是指:⑴夫妻關系;⑵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⑷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報考公務員對回避有什么要求呢?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有應回避親屬關系公務員所在的同一機關或單位。根據《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應回避的親屬關系是指:
(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公務回避是指什么?
公務回避主要指的是公務員。如果在執行公務時遇到自己,有血緣關系的親屬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都需要進行回避,否則的話,機關有權作免職處理。
公務員回避制度規定的回避范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
公務員回避制度規定的回避范圍是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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