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后逃逸的量刑標準有哪些(致人死亡后逃逸的量刑標準有哪些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釋〔2000〕33號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發布)“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 交通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 發生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 交通肇事逃逸 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 交通管理部門 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以上是關于論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為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解答。

人當場死亡后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人當場死亡后肇事逃逸當場死亡和搶救無效死亡有區別嗎? 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的構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 交通肇事罪 是 過失犯罪 ,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 交通事故 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肇事逃逸 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肇事逃逸對于駕駛者來說是絕對不允許的,而且如果在肇事逃逸的過程中受害者死亡的話,那么就會罪加一等,比在送住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這種情節更加的可惡,因此,對于這種人不僅要承擔起死者的所有費用,還要被判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量刑標準,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標準是什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駕駛機動車 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 發生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 交通管理部門 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解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值得研究的是,《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為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則是指 共同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確實令人費解。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標準是多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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