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務規定反思民法典關于主次債務履行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主次債務履行的規定?
(一)《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
1. 《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債務承擔理論,債務承擔有兩種主要類型:一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轉移,二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加入。《合同法》第84條(《民法典》第551條)規定了免責的債務承擔,但《合同法》并未規定有關并存的債務承擔的內容,《民法典》正式將并存的債務承擔納入法典,從而建構起較為完整的債務承擔制度體系。《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2.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 二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 三是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連帶保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1.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區別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債務人是否免責,二者存在區別。在債務轉移中,通常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后,其已經脫離原債務關系,即其不再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而是由第三人作為債務人,故此,債務轉移又被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諾的范圍內與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故此,債務加入又被稱之為并存的債務承擔。二是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二者存在差別。債務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在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合同時,債權人通常需要對債務人的信用與履約能力進行考察,甚至在一些重大項目合同簽訂前,會委托專業律師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故此,如果債務人將本應由其履行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551條的規定,在債務轉移中,債務人可以就債務轉移事宜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此種場合中,債權人的默示視為不同意。債務加入,本質上是增加一個新的債務人來保障債權實現,屬于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無需債權人同意,在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的場合,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在不同立法例中,對于債務加入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有不同的規定。基于債務加入通常對債權實現更有保障,但是作為債權人有權對其獲利行為予以拒絕,故此,在《民法典》立法中采取債務加入無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的立法模式。2. 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債務加入制度之前,司法實踐中,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之間經常處于混淆狀態。根據《民法典》關于債務加入的規定,其與連帶保證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從屬性債務,或者說保證人是為他人的債務負責;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作為連帶債務人,其承擔的債務與債務人的債務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即與債務人一起成為共同債務人,是為自己的債務負責。故此,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內容是否具有從屬性質,是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本質區別。二是連帶保證受到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雙重限制,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6個月,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期間經過后,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加入則不受保證期間的限制,僅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三是保證人享有追償權,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加入的場合,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取決于其在債務加入時與債務人之間的具體約定。故此,在二者承擔債務的范圍相同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中,通常認為債務加入人比保證人承擔了更重的責任。3. 債務加入與第三人清償的區別 從表面形式看,債務加入與第三人清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第三人承擔債務履行,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一是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債務即成為債務人,與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第三人清償中,第三人并非居于債務人的地位,根據《民法典》第524條的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因對債務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比如次承租人、保證人、合伙人等,故此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二是第三人清償債務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清償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約定;在第三人清償中,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行為直接引起債權法定轉移的法律后果,即第三人清償債務后,其代位取得債權人地位,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債務,并且取得以債務人財產設定的擔保物權。三是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因加入債務成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在其承諾的承擔債務范圍內履行債務,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第三人作為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人清償中,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承擔的規定?
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還包括擔保人和第三人的清償。不同的清償主體承擔債務的依據不同,清償方式不同,債務清償后的權利救濟方式亦不同。特別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債務加入和法定債權轉讓條款,使得對債務的清償方式更加多樣化。
一 連帶債務人的清償(一)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確定
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二)連帶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取得的權利
1.追償權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
2.基于追償權產生的代位權
連帶債務人行使上述追償權時,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三)連帶債務的分擔
《民法典》明確規定,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舉例如下:
A出借給B、C、D共計100萬元,約定債務份額為2:5:3,即B為20萬元元,C為50萬元元,D為30萬元。債務到期后,C一人償還了全部債務100萬元。即C償還了自己應承擔的50萬元債務后,又超出份額承擔了另外的50萬元的債務,故C有權向B追償20萬元,向D追償30萬元。但是B生病無力償還20萬。依據《民法典》的規定,B的20萬元應由其他連帶債務人按比例分擔,即B應承擔的20萬元由C和D按債務比例承擔。即最終的債務清償如下:
D的債務清償數額=自己應承擔的30萬元+B不能清償的20萬元×[D應承擔的30萬元÷(D應承擔的30萬元+C應承擔的50萬元)]=37.5萬元;
C的債務清償數額=自己應承擔的50萬+B不能清償的20萬×[C應承擔的50萬÷(D應承擔的30萬元+C應承擔的50萬元)]=62.5萬元
二 擔保人的清償(一)僅有保證人的清償
1.按份清償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是為按份清償。
2.連帶清償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若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份額,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是為連帶清償。
3.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取得的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取得了兩項權利:
(1)追償權
保證人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2)代位權
基于前述追償權,保證人又代位取得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前提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3)保證人追償的對象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只能向債權人追償,不得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二)混合擔保中的清償
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是為混合擔保,即物保+人保,實現債權的順序如下:
1.有約定依約定
若擔保合同有約定,則依合同約定,當事人約定優先。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1)債務人的物保>人保
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2)第三人物保或者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享有選擇物保或人保的權利,沒有順序上的先后之分。
3.第三人的追償權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有權且只能向債務人追償。故在實踐中,混合擔保的第三人要慎重為他人進行擔保,很有可能在追償時發現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第三人的追償權無法落到實處,反而損害了擔保人的利益。
(三)擔保人的追償對象
無論是只有保證人的追償還是混合擔保中的追償,都只能向債務人追償,而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三 第三人的清償(一)為第三人設立義務
《民法典》在明確合同相對性的基礎上,也規定了一定情形下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即為第三人設立義務。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對債務的履行,來自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約定,該履行不具有強制性,若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并不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是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第三人代為清償
《民法典》新增了第三人一定條件下代為清償后的法定債權轉讓制度。
第三人代為清償后,直接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產生了法律上的債權轉讓的后果。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個制度的構成要件:1.第三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結果享有合法利益;2.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無關;3.第三人獲得轉讓的債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
(三)第三人替代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三人替代履行與第三人代為清償是兩個概念。在替代履行中,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沒有關聯,對債務人的履行亦不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是由債權人尋找確定,用以履行原本由債務人履行的義務。故債權人與第三人應訂立新的合同,合同標的是原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的義務,合同對價由債權人支付。
(四)第三人的債務加入
我國現行法律一直未規定債務加入的問題。直到九民會議紀要,首次出現了債務加入。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債務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對債務的清償屬于何種性質的清償,第三人是何種法律地位,涉及后續的權利救濟問題,《民法典》與《九民會議紀要》的規定是不同的。
1.《九民會議紀要》
(1)一般規定
《九民會議紀要》第23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即九民會議紀要對加入債務的第三人有著主體限制,只能是公司法人。債務加入后,第三人屬于擔保人的角色。至于是連帶擔保,還是一般擔保,九民會議紀要并未明確。
(2)特別規定
在信托合同中,為了增強投資人的信心,往往會約定增信條款,由信托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增信措施。九民會議紀要對此類增信文件的性質作了相應規定。《九民會議紀要》第91條,信托合同之外的當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額補足、代為履行到期回購業務、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其內容符合法律關于保證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保證合同關系。其內容不符合法律關于保證的規定的,依據承諾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根據案件事實情況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實踐中,信托合同增信措施的當事人不僅僅包括法人,還包括自然人,一般是股東。這條規定,突破了上述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一般規定,主體擴展至自然人。同樣,第三人加入后的債務承擔,亦由保證責任擴展至共同債務承擔。這只是一般情形下的例外,僅限于對信托合同中承諾文件性質的認定。
2.《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第三人的債務加入作了詳細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①擴大了債務加入第三人的主體范圍
民法典擴大了九民會議紀要中債務加入第三人的主體范圍,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均可以成為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
②明確了第三人對加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由九民會議紀要中的保證責任到民法典中的連帶責任,通過加大債務加入第三人的責任,增強了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同時,依照九民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法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要獲得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等決策機關的同意,如果未獲得同意,法定代表人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這又涉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劃分,不利于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民法典》則降低了公司第三人債務加入的門檻,因將第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改為連帶責任,則第三人債務加入無需取得決策機關的事先同意。
③增加了第三人債務加入的前提條件
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是第三人加入債務的前提。對第三人來說,應及時督促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拒絕與否的決定。
3.《民法典》實施后對增信文件性質的認定問題
《民法典》未將信托合同列為有名合同,對信托合同增信文件性質的未作規定,在《民法典》實施后是否還施用《九民會議紀要》有待解決。但從《九民會議紀要》的規定看,對增信文件性質的認定基本與一般規定一致,首先應認定為擔保合同,其次再依具體內容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筆者認為,從《民法典》加大對債權人保護的目的看,《民法典》正式實施后《九民會議紀要》的上述條款可能會被廢止。
2021民法典對債務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以上就是《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首先定義了什么是債,其次明確了債務債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然后列出了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關于債務債權的規定還有很多。
新民法典債務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最新民法典對夫債妻還的規定?
《民法典》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可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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