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民法典1217條內容)
民法典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無效的12種情形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5、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6、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7、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8、合同中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9、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10、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無效;
11、企業以借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無效;
12、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無過錯責任的幾種情形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如下:
1.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
3.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6.因醫療產品致人損害的;
7.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
8.高度危險責任中,由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9.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質量問題,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11.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12.其他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二、無過錯責任的弊端
無過錯責任的產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要,加大了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但在審判實踐中,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并存,其不足之處和存在的缺陷愈來愈多地暴露在人們的面前。無過錯責任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找法網提醒您,無過錯責任缺乏必要的彈性。所謂彈性,就是可伸縮性、可解釋性和可變通性。
三、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
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2.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關于12歲小孩被籃球砸到頭怎么處理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去醫務室包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規定,籃球運動屬于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體育運動,出現12歲小孩被砸到頭的事件,是正常現象,應在意料之中,可自行去醫務室包扎解決。
新民法典規定12歲
《民法典》12歲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與《民法通則》(已廢止)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下調到八周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于以前同齡階段兒童的水平。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某些民事行為,并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判斷。年齡下限的下調,有利于尊重這一階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如下:
1.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
3.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6.因醫療產品致人損害的;
7.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
8.高度危險責任中,由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9.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質量問題,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11.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12.其他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二、無過錯責任的弊端
無過錯責任的產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要,加大了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但在審判實踐中,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并存,其不足之處和存在的缺陷愈來愈多地暴露在人們的面前。無過錯責任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找法網提醒您,無過錯責任缺乏必要的彈性。所謂彈性,就是可伸縮性、可解釋性和可變通性。
三、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
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2.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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