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選舉法(村委會選舉法第三百三十一條)
2017年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1、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符合作為村民委員會的候選人。
2、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3、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2)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擴展資料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便于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
二是要盡量減輕農民的負擔。
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量規定一個幅度,是由于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村委會選舉程序是什么
村委會換屆選舉的一般流程如下:①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村委會的選舉應由村民選舉委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組成人員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經產生就應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關部門對選舉工作的領導,制定選舉工作方案,二是組織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三是進行村民登記,公布選舉名單,并處理村民對選舉名單的意見,四是組織選民醞釀、推薦、提名候選人,根據投票結果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五是同選民商定選舉方式和投票表決方式,六是確定、公布選舉日期、地點和投票站,主持選舉及表決,七是受理和調查村民有關選舉的申訴和控告,八是監督選舉過程,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選舉工作檔案,總結選舉工作,十是處理選舉工作中的日常事項;②進行村民登記,確定選民名單。依法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屬本村村民、到選舉日為止年滿十八周歲、享有政治權利,符合這三個條 件的村民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登記確認,列入選民名單,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③提名候選人。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村民個人提名候選人,即“海選”,二是村民聯合提名。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即由村民提名產生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后,在正式選舉中都應實行差額選舉;④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村委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選民在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可作出四種選擇:投贊成票、投反對票、另選他人、棄權。投票結束后,應當進行公開計票,計票時應設有由村民推選的監票人和計票人。計票結束后,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最新版本
截止至2020年國家沒有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相關要求規定:
1、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2、村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選舉法有沒有規定村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選票是按姓氏筆畫排列還是按得票高低排列?
就拿打印選票時候選人排名這個環節來說,選票上的候選人姓名一般都是按姓氏筆畫為序進行前后排列的,是有規定的。這是在很多年的實踐中被證明是簡便易行的。這樣做,有利于充分發揚民主,保障選舉過程中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民主權利??梢员苊馊藶樵斐珊蜻x人獲選機會不平等的情況。
村委會選舉時,候選人名單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候選人得票數同樣按姓氏筆畫順序公布;當選的委員會委員名單,也應當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當選書記、副書記名單,可以按上級黨委批準的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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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氏筆畫排序就是按照姓氏的第一個字的筆畫數多少進行排列。包括復姓字。
實際操作中,排名時遇到的情況可以分為幾種。
一是有時會遇到同畫數內的姓字,這就要按起筆橫、豎、撇、捺、折的順序進行排列了如:同是四畫的字,“王”在先,“車”次之。
二是如果再進一步遇到畫數和筆形相同的姓字,可以按字形結構,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體字。如:同是八畫的字,“明”在先,“冒”次之,“國”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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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如果姓字相同,單字名排在多字名之前,多字名的依次看名的第二、第三字,先看畫數,后看起筆順序,再看筆形。
四是如果是兩個字的姓名,則視為第二個字為零畫。復姓字也按第一個字筆畫畫數多少排列,筆畫相同的按筆形順序排列。
如果實在有拿不準的還可以參照2013年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排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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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該引起注意的是,在實行差額選舉時,選舉人應考慮被選舉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選擇人選,要提前做好選民引導工作,不能簡單地按照候選人的排列順序畫圈。在候選人較多的情況下,尤其要注意這一點。這方面的情況在以往村委會選舉過程中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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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主要是主持會議的人引導宣傳解釋不到位,二是部分選民公民意識不強,未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抱著隨隨便便一畫了之的態度和選誰都一樣的心態,這樣的話,村委會選舉就沒有達到應有的目的。
選村委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1、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2、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3、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村委會選舉法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第三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第七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第二十一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第二十七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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