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變更流程)
社會團體的法人要負哪些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法人,第三節非營利法人,第九十條:“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承擔以下責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社會團體法人和捐助法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組成不同:社會團體法人是指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捐助法人是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特點不同:社會團體法人的特點:1、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捐助法人具有兩個特征:1、為公益目的而設立;2、法人的財產全部來自捐助財產。捐助法人的范圍主要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社會團體法人所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是什么?
社會團體法人是民事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和自然人一樣,負有經濟責任。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法律分析
社會團體法人是以謀求社團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種政治團體(如各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基金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別于企業法人的特點。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社會團體依法成立有兩種成立方式: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又具備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的,這種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了法人資格,如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另一種是需要經核準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社會團體必須在經過核準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各種協會、學會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會團體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條件,如果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或機關來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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