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真實案例800字,民法典案例故事分析?
民法典案例故事分析?
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錢打賞主播,錢可以追回嗎?
案例:劉先生發現,自己的支付寶在短短20天內向一個賬戶轉賬近13萬元。后來發現,竟是14歲的兒子浩浩給網絡主播偷偷刷的“火箭”。
解析:浩浩是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打賞主播的行為只有父母同意才有效,所以對充值或打賞后金額能否追回,應當綜合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以及支出款項數額進行判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278條的案例?
近日,成都地區首例“電梯加裝”相鄰關系糾紛案宣判,小區高層住戶的訴求獲得了法院支持,一樓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加裝電梯為何不需要所有人同意,而受損者利益也應給予考慮。這是因為加裝電梯是眾益項目,并不屬于法定的“公共利益”項目。政府推動實事工程,對每部電梯進行補貼,屬于給付行政,但并不因此使其具有“公共利益優先”性質,仍然必須在業主協商的框架內解決。
城市更新中的舊住房拆除重建,建成之后,業主可以回遷,這是否也屬于眾益項目呢?是否適用加裝電梯的法理呢?
成都首例判決,解決了部分問題
成都地區首例“電梯加裝”相鄰關系糾紛案宣判:成都市溫江區白馬廟街2號小區高層住戶的訴求獲得了法院支持。電梯加裝行為合法有效,一樓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判決理由至為簡單:涉案樓宇加裝電梯事項已獲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加裝電梯事項亦在小區里公示,即便一樓兩被告除外,也達到了兩個“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很顯然,法院援引的是我國《民法典》第278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法典接著規定,重大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一般事項則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簡言之,民法典確定的是“算人頭又算面積”規則:首先,以兩個“三分之二”作為業主大會有效召開的前提。其次,重大事項以兩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視為通過,一般事項以兩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總體折算下來,重大事項以專有總面積及業主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一般事項以專有總面積及業主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第三,關于“重大事項”,民法典采取的是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即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均屬于重大事項,同時民法典設定了“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作為兜底條款。
加裝電梯,應屬“改建(準確地說,屬于新建)建筑物附屬設施”,屬于重大事項,應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方能有效實施。成都一案中,只有一樓兩戶業主反對,加裝電梯的有效性,當無問題。
民法典153條案例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法釋﹝2020﹞16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等司法解釋均被廢止,再加上前述司法解釋所依據的對象《合同法》第52條的內容正式被《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內容所取代,顯然如何準確理解與適用《民法典》第153條成為判斷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的一個關鍵。關于本條的變遷、演變過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贅述。
理論上和實務上對該條的理解與適用有多種說法、也建立了許多規則
民法典第十條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以照法律。表明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首先尋找法律,以法律為準繩。此處所言“法律”,究為廣義抑或狹義,學者有不同見解。但通說認為,此處的“法律”應采廣義的理解,即包括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習慣”的含義
《民法典》第10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表明法官在窮盡所有手段無法找尋到法律規定時,才可以適用民事習慣。此處所言“習慣”,不僅只就“交易習慣”而言,還包括其他的民事習慣。“習慣”要成為民法的淵源,必須具備具備四個要件:須有習慣的事實;須有為法的意思;須無法律明文規定;須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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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只能說,什么樣的人都有,這些年看到的毀人三觀的事情太多了,最悲哀的是這種人根本就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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