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要如何辦的信息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該怎么處理
駛機動車輛就難免不出事故,但是發生事故后逃逸確實給當事人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造成了嚴重后果。而自首又是一種知罪而后改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難度。那么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 方法 是怎樣的呢?下面我為你介紹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痹撘幎▽ⅰ敖煌ㄕ厥潞筇右荨薄ⅰ耙蛱右葜氯怂劳觥弊鳛榻煌ㄕ厥伦锏姆ǘ又厍楣潯?/p>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p>
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節,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
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有利于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于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肇事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肇事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肇事,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肇事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肇事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不構成肇事逃逸的6種情況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1、交通肇事當事人對事 故事 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肇事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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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慮到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1、公民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 安全駕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冷靜處理,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報警,等待交警部門處理。 2、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刑罰,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交通肇事者逃逸后自首如何處罰?
在發生 交通事故 之后,一般肇事者都會很害怕,有的人選擇了承擔責任,但是有的人卻選擇了逃逸現場,可能事后經不住道德的譴責而去 自首 ,那一般主動自首的公安機關會根據整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定奪,如果情節不太嚴重的話,那么是可以從輕處罰的。 關于處理自首和 立功 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 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交通 肇事逃逸后自首 的,由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 法規 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 按照我國《 刑法 》的規定怎么對交通肇事逃逸進行處罰 交通肇事 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 刑罰 ,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什么,決定量刑,自首可從輕減輕,通常爭取 緩刑 。 交通事故逃逸 如何認定? 1、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 交通肇事罪 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 證據 ,使 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 《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 財產損害賠償 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 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 脫逃罪 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 拘役 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交通肇事者逃逸只要是能夠主動投案的,那么執法人員就會根據案件的本身來進行從輕處罰,能夠主動投案就說明當事人有承擔責任的想法,這樣法律是可以原諒的,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后,一定要保護好現場等待交警部門來看現場,做錯了事,要承擔起一切的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如何處理的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處理:法院根據其自首情節,應當依法減輕處罰。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實已經成立,不能因后來的自首而否定當時的逃逸事實,都應當對其肇事逃逸的行為作出相應處罰。但投案自首的行為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不妨礙對自首情節的認定,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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