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什么時候可以立案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刑事訴訟多久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 后,多久可以開庭 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受理案件后多長時間內開庭,但是對于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 交通肇事 的量刑標準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 拘役 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交通肇事逃逸立案標準
行為人有以下行為的會以交通肇事逃逸立案: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3、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等。法律依據:《道
交通肇事逃逸立案標準
行為人有以下行為的會以交通肇事逃逸立案: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3、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沒有致人傷亡怎么處罰
在交通肇事中逃逸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立案標準 @2019

交通事故立案需要多久?
交通事故涉及行政責任的立案時間一般為兩年,最長不會超過五年。交通事故涉及刑事責任的立案時間收到追訴時效限制,最長不會超過十五年。交通事故涉及民事責任的立案時間沒有規定,但受到三年訴訟時效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上面就是交通事故立案的時間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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