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勞動法新規定(2020年勞動法新規定干活不給錢)
勞動法5月1新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三)項、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5月1日當天是法定休假日,本身是帶薪日,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規定的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工資報酬。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營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會氛圍。
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比如,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法產假2020年新規定
休產假是我國勞動婦女的權利,這也側面反映了我國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越來越受到尊重和保護。婦女休產假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我國最新《勞動法》產假規定明確說明了這一點,對產假時間和產假待遇以及產假工作安排作出了規定。
一、2020最新《勞動法》產假規定是什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產假待遇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難產或生育多胞胎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十五天產假,另外還有兩種流產的情況也是可以享受產假的。除產假時間外,孕婦還可以享受產假津貼,并且勞動單位不能安排孕婦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工作。
聲

勞動法新規2020年拖欠農民工工資2個月怎么辦?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展資料:
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2020年新規定辭職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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