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和民法典適用,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民事權益區別?
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民事權益區別?
1、前三章的內容表述差別較大
從上面《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原《侵權責任法》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三章及以后和原《侵權責任法》第四章及以后,除了文字表述稍微有差異外,基本順序和結構是一樣,但前面兩三章的內容、結構差異較大。
(1)對民事權益的描述不同
《侵權責任法》關于民事權益采取了列舉的方式: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而《民法典》1164條就一句話: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那是因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只是《民法典》的一部分,而且還不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民事權益包括哪些內容,在其他章節會有表述。
(2)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原《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民法典》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增加了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83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p>
上述規定是原《侵權責任法》沒有的。特定物,比如兩人的訂婚戒指,唯一的一張合影,唯一的一份榮譽證書,具有傳家寶性質的物品等。
2、責任主體特殊規定中的差異
(1)關于個人勞務侵權責任
《民法典》增加了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勞務的一方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提供勞務的人進行追償的規定。
比如我請人給我修房子,結果修房子的人從房頂扔東西砸了別人,我除了給人家看病承擔責任外,是可以向修房子的人進行追償的。這一點原《侵權責任法》就沒有。
(2)承攬關系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規定了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
原《侵權責任法》沒有類似的規定。
3、產品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差別不大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1)取消了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規定
原《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1210條直接規定,出現這樣的情況,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取消了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規定,這樣便于受害人及時得到賠付,否則先由保險公司賠償,大家知道保險公司肯定不愿意賠償,這樣就必須通過打官司,托上一兩年,不便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2)增加了掛靠車輛出險后責任的承擔
《民法典》第1211條規定,掛靠車輛出險后,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原《侵權責任法》中沒有的。掛靠車輛從事運輸活動,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原來沒有規定,《民法典》等于堵上了這個漏洞。
(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責任規定
《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了,非營運車輛發生事故導致無償乘車人的損害的,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除非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這是新增的,因為這種情況現實生活中比較多,親朋好友免費搭車結果出了事故,因為責任問題成了仇人,出現這樣的情況,畢竟不是機動車所有人樂意看到的,所以要減輕其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差別不大。
6、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責任規定中的差異
(1)增加了環境修復責任
《民法典》1234條規定了損害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請求侵權人進行修復,不修復的國家機關或者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第三人進行修復,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2)增加了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
《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了,侵權人對損害環境的應當賠付環境因損害和修復期間的損失;環境永久功能損失的損失;清楚污染、修復費用;防止損失擴大的損失。
7、高度危險責任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
8、飼養動物損害規定的差異
區別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導致的損害結果發生的,要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比如雖然人家沒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氣,結果讓狗咬了,這就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了。
9、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規定的差異
(1)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
《民法典》1253條規定,建筑物掉落物件導致他人受害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證明不了自己沒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
原《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使用人承擔責任,《民法典》增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這樣的規定可以讓受害人足額得到賠償。
(2)增加了物業官司對高空拋物的責任
《民法典》1254條規定了物業公司對高空拋物應采取必要的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條對應民法典?
侵權責任法第四條是關于民事責任優先的規定,對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
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內容是: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內容是: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48條對應民法典?
侵權責任法48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對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侵權法和刑法的區別?
侵權責任法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并入其中,變為民法典第七遍侵權責任,屬于調整民事糾紛的法律,還是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刑法屬于調整犯罪行為的法律,是國家機關打擊犯罪行為。當然嚴重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故意毀財等由刑法進行處罰(罰金、沒收財產、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若還不足以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則由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進行調整,由受害方主張損失賠償。
侵權責任法34條對應民法典?
侵權責任法第34條對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二者都是對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作出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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