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148條,民法典149條意義?
民法典149條意義?
受欺詐實施的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請求撤銷。
受欺詐人可以撤銷被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對受欺詐人權利失衡的保護和補救,欺詐人不享有撤銷權;否則就是對其欺詐的鼓勵。
1、受對方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人可以請求撤銷。
《民法典》148條規定,在民事行為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欺詐,使之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行為,受欺詐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行為。
2、受第三人欺詐實施的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受欺詐人有權請求撤銷。
《民法典》149條規定,一方利用了第三人對另一方的欺詐,受欺詐人有權請求撤銷因受欺詐實施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
受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勢必違背行為真實意思,導致該行為效力待定。受脅迫人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對受脅迫實施行為作出補救。這里的撤銷權是一項救濟權,脅迫人不享有撤銷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48條賠償標準?
第 148 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 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 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民法典148條?
《民法典》總則編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隱瞞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意的情況下與其結婚,構成民法中的欺詐行為。
按照總則編規定,受欺詐方理應享有撤銷權,而不能一律認定為自始、確定、當然無效。
新民法典解讀全文?
《民法典》中“原文保留”現行法規定約457條,對現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實質性修訂”約246條,“新增”條文約148條——針對一千兩百多個條文,法律名家講堂邀請立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謝鴻飛教授、馬憶南教授、朱廣新教授等逐條解讀民法典條文。
《民法典》系列專題,共有八大課程,均為法律人最為關切的課題。分別講授大家關心的合同法總則、物權編、婚姻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人格權編、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八個民法典專題。
食品安全法和民法典是什么關系?
《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民法典》第1207條是一般法。當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按其規定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當不符合特別法時,適用《民法典》第1207條規定,由法官對懲罰性賠償數額予以自由裁量。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