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如何(民法典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2021年民法典新規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1.70年產權住宅,屆滿自動續期
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有抵押的房產,無需解押就可過戶
賣過房子的都知道,有抵押的房子,過戶前必須結清,保證房本是無抵押狀態。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這就意味著,房子如果有抵押,只要雙方協商好,無需解押可以直接過戶。
3.通過中介看房,不能繞過中介成交
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4.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5.近親屬購買權優于租房人購買權
民法典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6.房東突然賣房,租戶可要賠償
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7.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項公民權利:房屋所有人可以在不改變物權的情況下,設立房屋居住權(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同時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轉租房屋新設6個月異議時間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9.物業管理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此外,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10.遺產繼承
10.1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保留份額
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0.2不盡孝著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民法典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結合以上材料并聯系自身實際,談談民法典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民法典的意義?
《民法典》這名字聽起來非常高大上,我們可以類比法國的《拿破侖法典》。凡是跟「法典」二字扯上關系的,都是非常經典,會被廣為流傳的。
在一個法治國家里,如果憲法是限制公權力的鐵鎖鏈,民法就是保護私權利的金鐘罩。人首先要活著,之后才是發展教育等權利。而民法典就是保障公民活著的最基本的法律。所以在法治國家里,民法典的意義不亞于憲法,甚至高于憲法。
在《民法典》還未出臺之前,我們通過各行各業相關的法律去了解作為公民的權利。而《民法典》的出臺意味著后續我們所有的公民權利,都將集中到《民法典》中,這對于普法教育非常有推進作用。
對于沒有接受過法學、法律教育的普通人來說,想搞清楚這些法律都是什么玩意太難了。今年兩會之后,以上諸法全部廢止,只保留一部《民法典》。老百姓只需要認一部法,這更適合當今國民的認知水平。
與我有何關系?
《民法典》雖說是九部法律的合集,但是對它們進行了一些修正,使其更加適合當前的社會現實。樹義簡單梳理了對我們有影響的幾個發條,跟大家聊聊對我們生活的影響。
見義勇為免責
扶老奶奶過馬路反被訛,這成為了社會調侃的一個段子了。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四條也將自愿救助免責納入了法律體系中,這樣救助他人就沒有心理負擔了。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 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高空拋物可追償
民法典第1254條首先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高空拋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拋物人而難以維權。之前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 87 條規定,對于找不到拋物人的情形,全樓業主共同承擔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 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而今,剛出臺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一步規定了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新增了 「建筑物使用人在賠償后可追償」 的條款,并明確了物管機構需履行防范義務、公安等機關負有調查義務等。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 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 查清責任人。
小孩游戲充錢無效
《民法典(草案)》明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游戲充值大額金錢,在法律上相當于與游戲服務提供商簽訂了服務合同,這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通俗說,未成年人充值是無效的。假使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了他的認知范疇,其監護人就行使相應法定監護職責,可對這份合同進行撤銷。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認; 但是,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 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房屋增加居住權
在《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編(物權)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十四章中居住了居住權。其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權, 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 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 居住權期間; (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 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 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 繼承。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 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消滅的, 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簡單地說,就是居住權人享有居住在這個房屋的權利。所以對于二手房買賣,需要查詢該房屋是否有設定居住權,否則買了房子住不了也是很麻煩的。
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
很多小區都會有這樣的情況:樓內大廳、電梯里都是各種各樣的廣告,但小區物業接廣告并未經過業主同意。小區電梯廣告一年能收入多少錢?錢都去哪兒了?這基本成了一筆糊涂賬。
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該部分收益歸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屬于 業主共有。
禁止高利貸
之前的法律中對于民間借款可能沒有詳細的說明,而在此次的《民法典》中做了一些說明。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 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 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 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 交易習慣、 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 視為沒有利息。
可以看到條文中明確規定借款利率不能超過國家規定,而這個規定是多少,要看具體的規定。而為了避免故意抬高利息而不約定,那么就視為沒有利息,避免了太多糾紛。
整治霸座、霸鋪?
民法典草案中,強化了客運合同的內容,同時從立法層面規制和約束「霸座」行為。「霸座」的旅客額外支付費用,增加違法成本,對于「霸座」者制度和心理威懾。為客運公司合法處理霸座行為、拒絕運輸等解決了法律與制度的后顧之憂。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 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旅客無票乘坐、 超程乘坐、 越級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 應當補交票款, 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 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 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60余年磨一法 民法典將如何改變民眾生活?
作為今年全國兩會的重頭戲之一,經過數十年醞釀、5年編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審議。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
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義。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出臺后,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替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22日表示,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第一財經表示,編纂民法典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民法典作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是公民私權保護的基本依據,也將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基礎。
王利明認為,民法典采取了七編制體例,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
民法典也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離婚冷靜期及共債等眾多熱點問題均有回應。
增加居住權用益物權,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楊立新,全程參與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他對第一財經表示,過去的用益物權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權,缺少在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權,此次物權編草案新增了居住權用益物權;還有農村土地問題,明確了“三權分置”原則,民法典草案物權編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這些都是創新和亮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也對第一財經表示,對老百姓比較關心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民法典編纂回應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孟強稱,物權法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自動續期的,但是怎么續期法沒有寫得太明確。這一次在此基礎上向前走了一步,提到了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將來由國務院制定法律法規來完善。雖然還是沒有給出一個最終的答案,但是提到減免,這是一個導向。“對于老百姓住宅類建設用地使用權,將來收費應該是少收或者不收,或者是一個很低的比率,傳達了很清晰的導向。”
上海信栢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齊斌分析稱,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關于用益物權,齊斌表示,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比如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此外,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編纂工作組秘書長謝鴻飛對第一財經表示,這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進一步將平等保護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財產權。如在“混改”過程中,國有股權和其他民事主體的股權的法律地位也平等。這將極大提升我國產權法律保護的水平,實質性改善營商環境。
更加完善的隱私保護
在民法典草案中,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無疑是最大亮點之一。而在人格權中,最重要的是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
特別在大數據時代的今天,個人信息在網絡飛速流傳,人們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格外擔憂。民法典草案無疑給人們吃了一顆“定心丸”。
大數據服務平臺(北京)騰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TalkingData)法務部南鈺彤律師對第一財經表示,民法典草案中對隱私權的規定,使得對隱私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進一步做到了有法可循。
民法典草案把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生活、私密信息。明確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南鈺彤稱,與之前《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對隱私權保護更加細化,增加了隱私保護的內容及場景,還重點將保護個人信息單拎出來,作出具體說明和規定。
民法典(草案)也為即將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做鋪墊,進一步體現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南鈺彤表示,國家正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過程,預計今明兩年會正式出臺。
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廣泛討論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針對協議離婚新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長達30天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引起了廣泛討論,其中不乏反對的聲音。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會限制離婚自由,對于存在家暴等情況的婚姻而言,更不應該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律師圈的反響很大。”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王小成對第一財經表示,一般來說,找了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介入的離婚案件,往往是矛盾比較大的,大部分不會協議離婚,而是會提起離婚訴訟。而就離婚協議而言,也是雙方經過較長時間溝通,在冷靜權衡利弊、互相妥協的情況下形成的,不會是一時沖動。
“離婚冷靜期會對理性離婚有正面的引導,但對于有些案件,會增加時間成本。”更讓王小成擔心的是,這可能會在實踐中增加協議離婚的變數和不確定性,從而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甚至讓協議離婚上升為訴訟,加重法院的負擔。
不過,上海德美律師事務所訴訟部負責人孟建俊告訴第一財經,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因為冷靜期主要針對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中的確出現大量隨意性較大的情形。畢竟就訴訟離婚而言,從法院受理到一審完畢一般都不止一個月,而且整個過程中法院還會反復勸解。
至于存在家暴等情況的離婚案,孟建俊表示,目前訴訟離婚制度還是比較健全的,存在家暴可以申請禁制令,擔心財產轉移的則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等。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明確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而該解釋也寫入了此次的民法典草案。
該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王小成看來,這有助于保護非負債配偶的利益。與此同時,他認為,明確“共債共簽”原則,可以有效杜絕離婚時虛假債務的出現。
《民法典》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民法典將會在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影響到我們,因為民法典是我國的一部新的法典,嗯,以后我們的生活將要因為引發點也要發生一些變動,所以說我們要好好學習民法典。
民法典正式施行,它將怎樣影響我們的生活?
民法典的施行,大家可得注意了!
2020是糟糕的一年,過去的一年我們經歷了很多不好的事情,疫情的到來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麻煩,但好在,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我們克服了這些困難,盡管現在的疫情還沒有結束,但是已經得到了緩解,只不過我們還不能松懈,在外出門的時候一定要戴好口罩,經常開窗通風,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2021年的第一天,我們就迎來了一件大好消息,中國第一部民法典正式實施,這部法典歷經五年的時間,經過無數次的完善和修改,頒布之后,也正是意味著我國將進入一個法典化的時代。其中,民法典中對于很多方面的問題都進行了規范,今天就帶大家來普及一下。
高空拋物有保障!
高空拋物傷人事件屢見不鮮,可是一直都沒有一個正規的法律法規對這一罪責進行規范。在民法典頒布之后就不一樣了,民法典中明確禁止高空拋物,如果因為高空拋物給公民造成了傷害,侵權人將依法承擔所有的侵權責任。
神圣的婚姻不容侵犯!
婚姻在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加大了對于婚姻中無過錯方的保護,如果婚姻中一方具有冷暴力、家庭暴力、重婚等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游戲裝備也是錢!
曾經對于游戲裝備上是沒有規范的,但是即日起,游戲裝備也是錢,民法典規定網絡虛擬物品都依法受到保護。
無良物業請注意!
我們的生活居住方面,小區物業不得通過停水停電等一系列的手段來催促業主繳納物業費。
不僅這些,民法典對于合同、見義勇為、租戶糾紛等等都有明確的規范。這是一件非常棒的事情,我們的生活因為民法典的頒布受到了更多的保障,為國家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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