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仲裁申請書格式范本)
什么是仲裁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仲裁名詞解釋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法律上一般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 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 調解。仲裁是 自愿型 公斷,區別于 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商業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 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 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 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基本解釋:[arbitration] 公認的第三者在爭端兩方間進行裁定公斷 仲裁委員會
詳細解釋: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 李大釗 《新紀元》:“雖然也曾組織過什么平和會議,什么仲裁裁判,但在那里邊,仍舊去規定殺人滅國的事情。” 劉少奇 《關于白區職工運動的提綱》:“在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迫仲裁,但是,為著爭取 群眾斗爭的勝利,對于國民黨的‘調解’與‘仲裁’,在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 范文瀾 《 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 巴黎和約》之后, 拿破侖三世 成為當時 歐洲 最高的‘仲裁者’。”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
讀音:zhòng cái
引證:范文瀾《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巴黎和約》之后, 拿破侖三世成為當時歐洲最高的“仲裁者”。
舉例: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近義詞
公斷:gōng duàn
釋義:
1、指由非當事人居中裁斷;秉公裁斷。
引證:張天翼《脊背與奶子》:“ 祥大嫂子在數說著任三嫂 的罪狀。她用了很多重復的句子,一直說到任三嫂抓回來。她要請族人當了祖宗的面公斷。”
2、官府判決。
引證:《老殘游記》第十四回:“贖身一事又分兩層:以私商為第一步,公斷為第二步。”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仲裁
1、仲裁釋義: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
2、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
仲裁什么意思?
現在是一個法治社會人們碰到糾紛大多都是采取相應的法律方式來解決節分的,這個法律方式就是有著很多種類型的,其中比較常見的仲裁以及訴訟的。下面就讓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仲裁什么意思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仲裁什么意思
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是舶來品,源于日本詞匯,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讓大家來評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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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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