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法典(基層民法典宣傳簡報)
民法典9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九十六條為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民法典中社區地位的定義
社區作為民事主體,接受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協助政府工作,但不具有行政權力,更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力。
《民法典》第101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
該條對特別法人的類型作了規定:特別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資人和設立人,而是依據國家法律或政府命令設立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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