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烏木(民法典?)
為什么烏木是屬于國家的呢?
看到有朋友聊到這個烏木,具有東方神木之稱昂,您說珍貴不,就這名字就可見不俗,因乘天地靈氣,集日月之精華,乃萬木之靈,靈木之尊,講的就是烏木,在中國最為出名的就是四川,三星堆附近的古河床,烏木最集中的出產地之一,年齡多為3200±50年??梢哉f是歷經歲月滄桑、飽受多種自然外固和內固之力,天然形成、儀態萬千。烏木的形成主要為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下,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過數千年甚至上萬年的炭化過程而形成的。由于烏木屬不可再生資源,開發量越來越少,一些天然造型的烏木藝術品收藏價值極高昂。再說現代的"烏木"是紅木的一種,木材市場上一般所稱的"烏木"是指黑色非洲烏木以及東非黑黃檀,它們是樹木樹種的一類別,屬于國家紅木標準的一種。怎么樣,明白了吧,不足之處歡迎留言評論哦。

烏木是歸國家所有嗎?
這是個沒有定論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柳經緯表示,政府引用法條有誤。“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隱藏都是要人為的,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
但是,中國著名民法學家、物權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認為,此事適用于《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贝迕裨诤拥乐邪l現烏木,河道屬于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
對此,柳經緯持不同態度:“討論孳息就必須要有原物,沒有原物就不能稱作孳息。”柳經緯分析道,“果樹結果,果子是孳息,果樹是原物;母牛產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烏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認為是孳息?!?/p>
柳經緯表示,此事件中烏木應該歸發現者所有。他提出,《物權法》中對哪些事物產權屬于國家做了列舉式規定,而這些列舉式規定應該做限定解釋?!爸挥蟹戏芍辛信e的情況時,財產才屬于國家。列舉情況之外的,國家不對其擁有所有權”。他認為,由于烏木的所有權在現行法律中并無明確規定,因此適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則”,即無主之物,誰發現就歸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教授李顯冬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沒聽說這些東西都是歸國家所有的啊。”
“如果說無主之物都歸國家,那么撿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國家財產?!?/p>
民法通則,地下埋藏的烏木屬于國有
1,依民法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國家所有。如果有人可以證明埋藏烏木為自家所有的,則歸個人所有。
2,《民法通則》規定: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烏木之爭”多地興起,那么在自家地里發現的烏木是否該屬于國家?
在中國所有土地都屬于國家,個人和集體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一切地下礦藏文物等都屬于國有,烏木,說礦產部是礦產,文物不是文物,且規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國家的,所以這就產生了村民和當地政府的扯皮……
1主要事件修水
2013年 9月3號,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消息傳出后,有人預測這根“烏木”價值數億元。盡管現在這根樹木的性質和價值還沒有完全確定,但是這根樹木的所有權的爭論卻已經拉開了序幕。[2]
雙流
從2013年7月起,為防有人盜挖,白沙鎮先挖出一根約十米長的烏木運送到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所,當地村民獲得獎勵和補償共計10萬元。烏木現身的地方,在白沙鎮盛華村8組。村子背后有條叫做鹿溪河的小河,上游是龍泉驛區的柏合鎮。窄窄的河道在8組背后拐了個彎,兩根烏木就是在這里被發現和挖出的。
烏木再一次成為全村熱議的話題,是在今年春節后。村民們告訴記者,從今年三月份開始,就陸續發現有人在河里找找尋尋,露出來的烏木還被人鋸走了一小塊。村民們意識到,有人在打這些烏木的主意。到了四五月份的時候,這些“外面來的人”陸續開來了小型挖掘機,并坐著小橡皮筏子,給烏木綁上了鋼繩。眼看兩根烏木都要被運走,村民們坐不住了,向村里鎮里都做了舉報。
彭州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價烏木案”受人關注。此案中,當事人吳高亮堅稱是在自家承包地里發現了烏木,主張對烏木的所有權。吳高亮認為,應該比照探礦的相關規定,在自己繳納相應的稅費后,烏木應歸自己所有。而當地鎮政府則主張在公共河道發現,所以“烏木國有”。吳高亮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訴訟,至今仍未判決。
渠縣
另一起獲得妥善解決的烏木權屬之爭也引起關注。2012年12月,四川達州市渠縣永東村幾位村民在當地河道挖到一根烏木,并爭搶權屬。最終,該烏木賣了4萬元,2萬元上交集體,其余分給挖出烏木和看守烏木的幾名村民。[1]
廣安
2013年1月18日,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曬龍村兔子壩開發區井溪河邊工地,挖出兩塊疑似烏木。2月18日,經廣安市文管所研究員劉敏對疑似烏木的碎片和現場拍攝的照片對比,確認為烏木,形成年限在3000到8000年之間。
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將兩截樹體撈出并蓋上塑料薄膜。鎮政府工作人員說,他們已經向上級部門作了報告,待接到上級部門的通知之后再研究怎么處理這件事情。目前,最重要的是保護好樹體,防止其被損壞。[3]
2引發思考烏木之爭,早有不少先例。如同礦產資源一樣,烏木經千百年生長而成。本是無欲無求的“死木”,卻因其經濟價值,而引起“活人”的激烈紛爭。在此,烏木不過是個代名詞,它既體現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也引起我們對中國人應當怎樣生活的思考。從當前法院的判決和社會反映上看,有必要進一步探究其法律問題,以正確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司法。[4]
3爭議分析“烏木之爭”的本質,是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沖突。然則,“烏木之爭”的實質,不在于利益發生沖突時如何救濟,而是如何界分二者邊界的問題。確實,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區分,是一個亙古的難題。一般而言,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是對立的,所以才會導致利益拉鋸。然則,二者又是統一的。有德性的個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當然包含個人利益。當然,何謂“有德性”,實踐中難以認定。幸運的是,本案看起來較為簡單。烏木雖然不屬于法定的自然資源,但其性質與礦產相同。它對公民的意義,與通過努力獲得的私人財產截然不同;而對國家、對社會則具有較大的科研等價值,似乎將其當作社會財產更為合適。[4]
4背景資料烏木介紹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張擎介紹,烏木由于其一般渾身烏黑而得名。2000年至4萬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和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過漫長的炭化過程形成烏木。因此,烏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號。[1]
相關法律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盵2]
民法通則第79條第一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蔽餀喾ǖ?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依據物權法,拾得遺失物應交權利人,六個月后無人認領,即視為無所有人,應歸國家所有。烏木屬于埋藏物,且無所有人,因此應當歸國家所有。有學者認為解決烏木糾紛亟待完善法律,誠為不通法也。[4]
陰才木是國家文物嗎?
沒有聽過陰才木,只有陰沉木(烏木)。
陰沉木具有極高的價值,被譽為植物界的“木乃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陰沉木逐步被人們所認知,它是天然形成的綠色環保、密度較高、物理力學性能穩定且耐腐性極強的木材,其特有的材性為任何人工合成所不及。
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四川內江市資中縣蘇家灣鎮9個漁民在碼頭水底打撈起18件黑色木頭。經過專業人員鑒定,這些黑色的木頭初步確認為陰沉木(烏木),有超過2000年的歷史。一共有18件,其中最大一件長約12米,直徑超過1.2米。
政府的態度很明確,烏木屬于國有,漁民沒有資格擅自處理烏木。于是,政府立即對這批烏木進行了保護。接下來,還將對蘇家灣鎮烏木凼附近的烏木儲量進行勘探并實施保護。在烏木被吊起的過程中,9名漁民情緒激動,甚至出現了兩度阻止吊裝烏木的行為。
對此,參加打撈烏木的其中一個漁民謝照忠說:“我們此刻的想法就是,如果打撈出來的木頭是‘文物’,那么我們愿意捐給政府。但是在打撈的過程中,每人的投入約1萬元,共計花費9萬多元。包括租用兩艘大船、三艘小船還有聘請潛水員等。如今政府要將這些木頭吊走,卻沒有補償的措施,我們不能接受。”
2013年10月22日,德陽什邡南泉鎮村民林鳳霞在自家責任田挖出巨型“烏木”,正要轉運時,當地派出所民警和鎮政府工作人員相繼趕到,將已裝上拖拉機的一大塊“烏木”暫扣,并運往當地派出所。鎮政府認為“烏木”是國家所有,已起訴至法院請求確權。林鳳霞認為“烏木”是從自家責任田里挖出,理應屬于自己所有?!盀跄尽钡臍w屬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
烏木的歸屬權問題,法律尚處于空白。根據2007年《中國文物保護法》和《中國礦產資源法》,烏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礦產資源,更不是人為的埋藏物,因此在監管處置烏木的問題上,地方政府確實還找不到法律依據。
對于“烏木”,多數觀點認為應引用民法通則第79條認定烏木應該歸國家所有。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中國政法大學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所長鄭永流教授認為:“烏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礦產,更不是文物,直接適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礦產資源法、文物保護法并不合適。它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埋藏物、隱藏物,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物權法的規定也不合適。”
專家建議,為便于政府加強監管,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烏木的法律解釋問題,建議盡快出臺“烏木保護法”,這樣才能更好保護“這筆財富”。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