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怎么辦理(變更孩子的監護權需要公證處公證嗎)
孩子監護權怎樣變更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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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孩子的監護人需要什么資料
一、 變更監護權 需要提交的 證據 材料有: 1、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或 婚姻登記 機關的證明; 2、各自 撫養 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1)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 傷殘 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 房屋所有權 人了解其簽訂 租賃合同 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 債權人 的 債務 ,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 債權債務 關系的證明; (5)如果對方經濟困難,不利于繼續撫養孩子的,可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 二、變更 監護人 的流程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向法院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 訴訟 請求; 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三、變更監護人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 離婚 后,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 監護權 ,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于失去監護人。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并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因此,若是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的傷害時,未成年人或者家屬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申請更換監護人的。同時在監護人行使監護人的職責中,應當以未成年人的利益出發,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和關心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希望廣大家長在照顧孩子時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的成長。
變更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首先,變更監護人的程序只能到法院辦理,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是單純的要求變更監護權的,法院應當按特殊程序進行審理。另外,可以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有三種: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3、監護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另外,有權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的主體包括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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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變更監護權在哪里辦理
監護權 到法院變更。 《 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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