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賠償系數的法律依據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
對交通事故中造成殘疾的受害人所支付的賠償金,應當根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的時長進行計算。《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最新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 人身損害賠償 。 (一) 一般 車禍賠償 標準 1、 醫療費 的 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 交通事故 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 護理費 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 繼承人 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 侵權行為 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 傷殘 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還是 精神損害賠償 ?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 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 法規 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如 醫療費用 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 死亡賠償金 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 撫養 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 繼承 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 喪葬費 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 人身損害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有一點可以肯定,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肯定會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所以所謂最新的賠償標準,無非也就是當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調整了當地居民的年均收入水平,但絕對不可能何時何地發生的交通事故,在還沒有知道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就先規定出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鑒定標準: 傷殘等級鑒定 是等受傷者出院傷情穩定后申請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做的,以下是做出 傷殘等級 的鑒定的參考標準: 【一級 傷殘 】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植物狀態; 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頭面部損傷致: 1、雙側眼球缺失; 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2、心功不全,心功_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二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語; 3、雙眼盲目5級 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3、雙眼盲目5級; 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三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4、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5、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6、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3、雙眼盲目4級以上; 4、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5、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6、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2、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九)、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四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3、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4、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5、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3、雙眼盲目3級以上; 4、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5、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8、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2、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2、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八)、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九)、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十)、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五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4、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5、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6、單癱(肌力2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3、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4、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6、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7、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8、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10、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影響呼吸功能。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2、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2、膀胱切除; 3、尿道閉鎖; 4、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八)、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 六級傷殘 】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2、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3、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4、單癱(肌力3級以下); 5、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3、雙眼低視力1級; 4、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5、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6、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7、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四)、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五)、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六)、盆部損傷致: 1、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2、子宮全切。 (七)、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八)、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2、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七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 4、嚴重構音障礙; 5、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6、單癱(肌力4級);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5、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6、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10、頭皮無毛發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四)、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 (六)、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3、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4、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 八級傷殘 】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讀伴失寫癥;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4、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4級以上; 2、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4、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5、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6、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9、頭皮無毛發50%以上; 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2、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3、尿道嚴重狹窄。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九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6、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5、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 13、頭皮無毛發25%以上; 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嚴重聲音嘶啞;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葉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膽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狹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6、子宮部份切除; 7、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 十級傷殘 】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17、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18、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系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賠償方法: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殘疾賠償金=(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傷殘賠償 系數) 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系數) 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實際年齡)×傷殘賠償系數) ③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賠償系數) (2)傷殘賠償系數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賠付的依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賠付的依據是什么?
(1)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2)75周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3)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對受害人因傷殘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或者傷殘程度輕,但對職業造成影響的,應予以調整殘疾賠償金,但應予以在裁制文書中說明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有限制嗎?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三、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要哪些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 CT 、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傷殘鑒定的結論報告沒有出具之前就談傷殘賠償金,也有些為時尚早,因為有些人所謂的傷殘可能是自己臆想的假象,傷殘鑒定報告上如果顯示的是沒有傷殘等級,肇事者自然不需要額外的支付傷殘賠償金。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和賠付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應該先做傷殘鑒定,再計算賠付標準。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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