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動車出借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責任嗎的信息
借車給別人出車禍了車主有責任嗎
借車給他人發生事故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
車主存在下列過錯情形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等。
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車主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內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并在車后面設置危險警告標識牌。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車進行追尾的碰撞,從而保障車內的人員以及車輛自身的安全。除了設立了警示標識以后,還要對事故的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論的事故證據,在移動車輛之前進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不認問題出現。再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這樣就可以到定損機構進行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與檢測工作。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并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后開車跑掉。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于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車子借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
首先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由實際駕駛人承擔,實際駕駛人無能力承擔的情況下,車主是要擔連帶責任。如果在出借車輛的過程中有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明知車輛性能有問題或者由安全隱患,或者指定沒有沒有駕駛證等,仍然借給朋友,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非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非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在非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非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本規定,車輛出借后,非機動車所有人非對機動車的運行沒有實際支配力和控制力。所以,非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的,不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非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怎樣算有過錯呢?像出借車況不良的車輛、明知使用人無證而出借車輛、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車輛等情況,車主就有過錯,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方是借用人的,由保險在非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非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把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
把車借給別人后出事故的,車主是否承擔責任要依據車主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的情形有車主在出借車輛時明知車輛存在缺陷、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的、知道駕駛人飲酒還出借等情形;如果有上述過錯情形的,車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無上述法定過錯情節的,車主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09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實行。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