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律師咨詢(天津房屋律師咨詢)
如何咨詢武漢房產糾紛律師以及怎么做?
一、武漢房產糾紛律師的基本描述 武漢哪個房產分割糾紛律師比較知名房屋買賣違約/房屋搬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 解除合同 、返還已付 購房 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 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 房屋抵押 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時以劃撥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權 的房地產轉讓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下:按照法律、 法規 和規章及解釋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其 劃撥土地使用權 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屬物可以轉讓、出租、 抵押 。土地使用者為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可以進行房地產轉讓;領有國有 土地使用證 的可以進行房地產轉讓;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屬物合法產權證明的可以進行房地產轉讓;依照規定簽訂 土地轉讓合同 ,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得收益抵交 土地出讓金 的可以進行房地產轉讓。 二、武漢房產糾紛律師應怎樣處理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相反,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由于在法學理論中,把 定金合同 等 擔保合同 作為從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第5條也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 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而訂立房認購書的目的又是為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加上 商品房認購書 中常有 定金 條款,所以不少人以為房屋預訂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屬,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從合同。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商品房認購書是獨立存在的合同,并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從合同,理由有兩點:商品房認購書具有獨立性,并不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三、武漢房產糾紛律師其他內容 在房屋接管驗收中發現質量問題,可根據其對房屋不同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必須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加固補強維修,直至合格。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對于不影響房屋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可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也可采取費用補償的辦法,由接管單位處理。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 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當身邊發生糾紛事件時,例如本文所述的房產糾紛的武漢房產糾紛律師,我們一定要盡快找到合適的律師來替自己辯護,這么做的目的主要也是為了維護合法權利不受侵害,相當于給自己提供一定的保障
北京房屋租賃糾紛律師咨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律師費是:(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爭議標的額 計費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由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收費,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農村房屋拆遷律師咨詢
補償對象
被拆遷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拆遷補償安置按戶進行。
被拆房用途和面積
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拆遷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說,以貨幣補償的,具體補償辦法還需要進一步確定。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余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并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后,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后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準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于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后,原告依約于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后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準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余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于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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