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何時能取回被扣車輛和物品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后何時能取回被扣車輛和物品
小事故在事故責任明確之后就可以取車,大事故要等待車輛鑒定報告下達三日內不申請重新鑒定,就可以取車了。 交通事故處理 工作規范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七日內,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獲 交通肇事 車輛和駕駛人后七日內,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 交通事故 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 證據 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適用法律、 法規 及責任劃分意見;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來的事故預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預防對策建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接到調查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審批。
交通事故后,扣留的車子、行駛證、我自己的駕照,什么時候可以拿出來?
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認定書出具后五日內交警隊應該告知當事人提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被暫時扣留的駕駛證在交警隊給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候就可以發回駕駛員。
1、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這樣的話,是第一時間可以取回駕駛證的。
2、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這樣的情況,駕駛證會暫時扣留一段時間。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 交通事故認定書發放之日,就是駕駛證發回之時。
5、當然,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許可的,公安機關將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而且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拓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本規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條, 經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7年7月22日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并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過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資料鏈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_百度百科
交通事故后什么時候可以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你就可以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 扣押的物品 。 1、交警扣車的原因: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 行政強制措施 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2、檢驗、鑒定的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 約定的期限 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事故涉及人員受傷的,交警按一般程序進行調查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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