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所(民法典草案關于居住權的規定)
2021民法典戶籍政策
2021年實行的《民法典》中對于戶籍的規定有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什么視為住所
應當是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1)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經常居住地”應當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尚未遷入另一地,又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民法典關于住所地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所在地,如果被告不經常在戶籍所在地居住,而是長期在外地居住,則以經常居住地作為住所所在地,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會以此確定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確定住所有助于對自然人的各種民事權利的關系進行確定,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判決之后,也可以將相關文書及時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民法典中住宅居住權是多少年
住宅居住權年限一般是70年。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自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后可以申請繼續使用。住宅產權年限是永久的,沒有年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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