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概念(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什么是侵權行為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侵權行為的基本概念
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 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本著這一指導思想, 我們來討論爭議中的幾個要件:
過錯
按中國學界通說, 是指“行為人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法律后果, 而仍然進行此種行為,有意促成該違法后果的發生。所謂過失,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違法后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未預見到, 或者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其不會發生, 以致造成違法后果。”可見, 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本文認為, 過錯不應當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從中國立法上看, 中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 中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采取的是廣義的概念, 既包括過錯侵權行為, 也包括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過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下位概念; 作為屬概念的“侵權行為”中, 不應該有它的位置。
(二) 從司法實踐看, 法院在認定某些侵權行為時, 有時僅僅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 即可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不需要探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過錯。比如, 假冒他人 注冊商標 的行為, 其本身足以構成侵權, 不需要再探討行為人的內心心理狀態。第三, 在許多情況下,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 即使行為人內心沒有過錯, 同樣應認定為侵權行為。“好心辦壞事的人”即為一種。雖屬“好心”, 但卻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認定是“侵權”。在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蛋殼原則”(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個像“蛋殼一樣薄的腦殼”, 被告因“開玩笑”像平常人那樣拍了一下他的腦殼, 卻引起了原告死亡。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傷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沒有預見到也不應該預見到其行為會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里構成侵權要件的是他的“行為及其后果”, 而非“內心過錯”。
(三) 侵權法保護的重點應當是無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內心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也應對受害人予以救濟。對此, 美國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論述:“如果一個天生魯莽愚鈍的人總是不斷惹禍, 不是傷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無疑問,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國的法庭上會得到寬宥。但是, 他無意中給鄰人造成的麻煩, 一點兒也不比過失犯罪造成的麻煩少, 因此, 它的鄰人要求他達到他們的標準, 否則就自己承擔后果; 由這些鄰人建立的法庭, 不會去考慮他的個人缺陷。”
不法
“不法”是指法律對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不法”能否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這里有個如何衡量“不法”的標準問題。衡量行為的“不法”有兩種標準:一種是以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為標準, 認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都是不法行為。這種標準反映在19世紀末草擬德國民法典時第二起草委員會反對第一起草委員會的意見之中。第二起草委員會反對第一起草委員會所草擬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條第二款, 認為該款允許任何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而不管所違反的法律是否是為了保護他受到影響的利益, 此種法律走得太遠。主張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時侵權人才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最終采納了第二起草委員會的意見, 形成了1990年頒布實施的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另一種標準, 是以行為本身的性質對侵權行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為人行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該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該行為就不能界定為侵權行為, 甚至還可以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緊急避險是傳統民法理論公認的合法行為。一些民法教材不僅不談緊急避險也可能造成“侵權”, 而且還認為緊急避險可以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本文認為, 任何事物都有兩重性。對 緊急避險是否可以構成侵犯, 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比如“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救火當屬合法行為無疑。但從池魚主人角度考慮, 他的財產無端受損, 難道不是被侵權? 從中國社會生活實際看, 許多合法行為也同樣造成侵權損害。如工廠按國家標準排污, 這可謂合法行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對周圍社區居民造成損害的也照樣賠償。2001年11月28日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節目, 就播出某一高壓電站的設置完成符合國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戶居民的三個女兒均因高壓電站設置的影響而得一種怪病, 起訴電站。難道能因“完全符合國家規定”就可以不認為是侵權? 社會生活的現實, 已經向傳統侵權理論提出了挑戰。有學者已經正確地指出:“侵權行為,雖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實, 但難以將其完全歸于違法行為或合法行為中, 應認為大多數侵權行為是屬違法行為的法律事實, 也有合法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的法律事實。”因此, 從行為本身性質講, 很難將“不法”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損害事實
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 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損害事實看作構成侵權行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認為“僅有行為而無損害, 不構成侵權行為。”“各種侵權行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輕微的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微小, 但無論如何, 沒有損害后果, 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 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這是常態。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值得商榷。從因果關系看, 侵權行為是因, 損害事實是果。從犯罪學的角度, 有“犯罪預備”, 也有“犯罪未遂”, 這些行為即使未造成損害后果, 并不影響其行為的可譴責性。侵權和損害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侵權是對侵權行為性質上的概括, 而損害事實是由侵權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現實社會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證:某一工廠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并貼在自己的產品上, 準備出售。后因被舉報, 偽造的商標標識被工商局查封和銷毀。該案中, 該廠的行為并未給商標權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在英美侵權法中, 有名義上損害賠償和實質上損害賠償之分。名義上損害賠償(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雖有權利要求賠償, 但并沒有造成現實損害后果時, 用以確認所被侵害的權利而進行的損害補償。[而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審院判決的大學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構成對某種權利的侵害后果。不難看出,沒有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是存在的, 并非沒有損害事實就構不成侵權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 過錯、違法、損害事實, 在一定情況下, 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任何運動形式, 其內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性的矛盾, 就構成一事物區別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質。”侵權行為之所以多種多樣、千姿百態, 就是因為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有時, 一個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侵權, 而不必再有其他條件, 如假冒他人馳名商標行為。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還需要 其它 條件來配合。如甲與乙口角, 甲惱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著。甲雖然有明顯傷害乙的行為故意, 但因未能給乙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 故不構成侵權行為。該種情況下, 甲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則需要兩個條件:故意的行為和該行為給乙造成的損害事實。如果將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硬要套進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顯然是不現實的。
侵權行為的名詞解釋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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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侵權行為?有分一般和特殊的嗎?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后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準。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行為名詞解釋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侵權行為作為屬概念,應當反映各類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使人們根據這一概念,能夠判斷、識別什么是侵權行為;還要求它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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